工作時間靈活,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十余年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去年被無故開除,王美坤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他決定走法律途徑維權。由于仲裁裁決不認可他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王美坤向法院提起訴訟。
7月9日,王美坤訴北京格瑞達家電維修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格瑞達)侵權案,在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開庭。令王美坤沒想到的是,法院當庭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王美坤告訴記者,自己于1996年5月跟隨格瑞達老板從事萬家樂品牌燃氣具維修工作,當時雙方口頭約定每月保底工資為300元,再根據工作量每完成一單提成3元。
2001年1月,格瑞達依法注冊成立,但未與王美坤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2007年后,公司將保底工資改為按維修零件金額支付10%及上門服務費用金額的25%為工資。
“我每天8點去單位報到,由公司統一安排上門維修服務。雖然不用一天到晚待在單位,但平均每天也要工作8個小時。去年6月,公司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我開除。”王美坤說。
王美坤認為,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訴至仲裁庭,要求格瑞達賠償損失。在仲裁過程中,王美坤提交了蓋有格瑞達維修中心公章的維修記錄單,和蓋有格瑞達維修中心公章的2012年培訓登記表證明自己的陳述。
格瑞達法定代表人薛某辯稱,其與王美坤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薛某聲稱萬家樂公司有活會派單給公司,公司再通知王美坤,他與客戶自行約定上門維修時間,維修成功后當天結賬,由于萬家樂公司不針對個人培訓,為了提高其維修技能,中心才推薦其參加培訓并取得了萬家樂公司的培訓合格證。
4月9日,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該案中王美坤以自己的技能為其提供服務,雙方不屬于勞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王美坤對仲裁結果不服,向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月9日,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在法庭上,王美坤代理人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王勝利訴稱,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四條規定,應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了解,該《會議紀要》第四條規定,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時,可考慮下列因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堅持了之前的辯護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存在勞動關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當庭駁回了王美坤的訴訟請求。
確認靈活就業職工的勞動關系是個法律難題
針對本案反映出的靈活就業勞動者遇到的法律困境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兩位勞動關系專家,聽聽他們如何說法。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主任喬健 :
靈活就業群體的從業形式多樣,涉及行業和職業廣泛,人數眾多,情況復雜,尤其是農民工等群體崗位不固定、法律意識較淡薄、很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靈活就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在法律上是一個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在入職前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注意保存。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的情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5年下發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一定要注意搜集和妥善保存上述物證或者書證。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講師王侃:
就本案而言,可以做如下思考:如何確認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
本案中,王美坤訴訟北京格瑞達家電維修中心,要求其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原告王美坤的訴求,反映了家電維修行業的現狀,包括海爾在內等大公司的家電維修機構,都是采取靈活就業方式雇傭勞動者。它的用工方式有兩個特點,一個是用工報酬的靈活化,也就是少量底薪加提成,另一個是沒有社保和休息休假。家電維修企業往往采取業務外包的形式,與勞動者簽訂勞務承包協議。目前,業務外包仍然屬于勞動法中的不明確地帶,缺乏直接的法律界定,即使簽訂勞動合同,這種采取勞務承包形式訂立的合同,往往也不受勞動法律的保護。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很難確認從事家電維修業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隨著《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勞務派遣規制的嚴格,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轉向使用勞務承包,通過訂立勞務承包合同的形式,來規避勞動法律的限制。在家電維修業中,這幾乎成了行業性的雇傭規則。
一直以來,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確認,都是法律的難點所在,這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面臨的新問題。在本案中,仲裁和法院均以原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為由,駁回了原告的勞動關系請求,反映出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點。
靈活就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當法律存在模糊地帶的時候,就更需要發揮工會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企業由于沒有成立有效運行的企業工會組織,因此,勞動者無法通過企業工會來發出自己的聲音。如果成立了企業工會,工會組織可以通過組織勞動者,通過集體協商和勞動爭議調解等方式,來實現制衡管理方權力的效果,從而讓靈活就業職工享受到工會帶來的福祉。
(中工網記者 楊召奎)
來源: 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