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太原市政府出臺《太原市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辦法》。從今年開始,凡年滿18周歲、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委員會舉辦的幼兒園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經各縣(市、區)教育部門考核合格的教師,均可以個人繳納、政府補貼的方式,參加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引導普遍參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由農村幼兒教師個人、縣(市、區)、市政府按1:1:1比例分擔。農村幼兒教師個人不按規定足額繳費的,不享受縣(市、區)、市政府繳費補貼。農村幼兒教師只能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本保險中選擇其一參加,不得重復參保。
根據《實施辦法》,截止2009年12月31日,凡教齡滿15年,要求提前離崗,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已到離崗年齡無能力繳納養老金的農村幼兒園教師,經本人書面申請,縣(市、區)教育局批準,可以享受一次性養老生活補貼政策。一次性養老生活補貼標準為教齡在15年以上的,每年補貼300元;教齡每增加一年,年生活補貼標準增加10元,累計一次性發放。2009年12月31日前已離崗且連續教齡在15年以上的農村幼兒教師,由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區財力情況,按每年不低于300元標準,累計一次性發給養老生活補貼。補貼經費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享受一次性養老生活補貼政策的教師不再參加農村幼兒教師養老保險。今后,對不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幼兒教師,政府不再發放養老生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