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市政府全民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部署,昨天,北京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 《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識問答》,希望公眾和單位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全民運動”中,擔負起各自的社會法律責任,同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健康相關權益。
因防控甲型H1N1流感需要,配合疾控部門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甲型H1N1(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同時,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診斷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妨害甲型H1N1流感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間,百貨店、超級市場、大型綜合超市、家居中心和賓館(旅店)、餐飲服務、美發美容服務等場所,均應成立防疫工作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實行首見報告制、對員工建立每日健康檢查制度等要求。
該標準還要求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所有商業企業都應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證公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在甲型H1N1流感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者,將根據相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北京市昨報告6例確診病例
●第88例患者,男性,17歲,美國籍,從美國乘坐CO89航班于6月22日抵京,因發熱由機場送至北京胸科醫院,后轉至北京地壇醫院進行隔離治療。
●第89例患者,女性,18歲,美國籍,從美國抵達首爾后,由首爾轉乘KE851航班于6月17日抵京,19日因發熱癥狀就診于中日友好醫院,后轉至北京地壇醫院隔離治療。
●第90例患者,男性,8歲,美國籍,從美國乘CO89航班于6月22日抵京,因發熱由機場送至北京天壇醫院,后轉至北京佑安醫院隔離治療。
●第91例患者,男性,7歲,美國籍,從美國乘CO89航班于6月22日抵京,因發熱由機場送至北京天壇醫院,后轉至北京佑安醫院隔離治療。
●第92例患者,男性,44歲,新加坡籍,6月21日由香港乘CX312航班抵京,因發熱由機場送至北京協和醫院,后轉至北京地壇醫院隔離治療。
●第93例患者,女性,41歲,美國籍,從美國乘坐CA984航班于6月20日抵京,23日,因發熱到北京地壇醫院隔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