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了15年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被正式廢止,被此前已經正式公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所取代。同時廢止的還有實施了16年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昨日,深圳市政府公報正式公布了這一消息。
這兩個條例的廢止是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四屆二十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市人大審議時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上述兩大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原來叫“勞務工”,現在國家已經對進城務工人員統稱為“農民工”;原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要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并報勞動部門備案,否則予以罰款的規定已不符合深圳市勞動力市場的實際和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兩大條例都無法適用寶安、龍崗兩區造成勞動關系法律適用“一市兩制”局面。在國家已經出臺實施《勞動合同法》,深圳市已實施《深圳市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的情況下,有關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文件已經比較系統,因此,兩大條例已經沒有存在的基礎。
取代兩代條例的《深圳市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有許多新的亮點,包括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時間;明確了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建立勞動者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和集體協商機制,用人單位應當就工資調整事項與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進行集體協商,每年至少協商一次;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
來源:南方網 記者: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