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方都市報 2009-08-08 08:52:10
[批評/回應]工傷認定“難于上青天”?
摘要:東莞某電子廠主管李某在公司食堂無故被打死,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兩級勞動仲裁部門和兩級法院各執一詞莫衷一是。為此,昨日貴報刊登的《是不是工傷,誰說是才是》一文認為,希望通過這類案子,能夠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的條文,能夠有更精細的修正案出臺,把“工廠食堂”是不是“工作地點”順便界定清楚。
東莞某電子廠主管李某在公司食堂無故被打死,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兩級勞動仲裁部門和兩級法院各執一詞莫衷一是。為此,昨日貴報刊登的《是不是工傷,誰說是才是》一文認為,希望通過這類案子,能夠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的條文,能夠有更精細的修正案出臺,把“工廠食堂”是不是“工作地點”順便界定清楚。
通過立法修訂加以完善,把這類問題說清道明,自然能消除工傷認定過程中的爭議,避免審判相互打架的尷尬現象。但歷史告訴我們,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法律條文也不能網羅一切行為準則,任何法律都無法窮盡社會生活的所有現象,無法對現實的細枝末節作出全部界定,成文法固有的滯后性決定著任何法律都會存在缺漏和盲區。更現實的問題是,在法律不可能及時修訂,法官面對既無肯定又不否定的模糊條款,究竟該如何“定分止爭”?
由于現實與法律無法對號入座,李某的工作認定一波三折,在“是”和“不是”之間來回折騰,這道選擇題真的“難于上青天”?有一條著名的法諺:“文本的靈魂在于它的意圖”。它的意思就是在法律適用時,司法者和執法者應該探求立法的本意之所在,而不應死板地硬套法律條文。所以說,在法律適用時,法律規定模糊、不明白或缺乏可操作性時,或者說現實情況與法律條文不匹配不對應的時候,就需要法官通過辯證推理的方法,根據一定的價值觀和法律信仰進行選擇,并在相互沖突的價值之間確定具有優先地位的價值。
具體到《工傷保險條例》來看,第一章即為總則,而總則的第一條即: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應該說,法律原則比法律分則中的具體規定更具有基本效力,因為法律分則與法律原則相比始終處于“下位”。也就是說,工傷認定的首要法律原則和精神應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因此,在有關工傷法律法規原則列舉不明的情況下,處理工傷認定案件時,應盡可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雖然沒有明確“工廠食堂”是否屬于工作地點,沒有界定午餐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但《條例》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列為工傷認定的范疇,既然離廠較遠的上下班遇車禍都認定為工傷,而因工作報復在工廠餐廳遇害,自然沒有理由被排除在外。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在即,修改意見中刪去了上下班途中遇車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條例》尚處在征求意見中,并且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在修改之前,現有的“老矩規”依然有效。
其實,司法的過程永遠都不可能如德國的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所形容的“像自動售貨機那樣,一邊是輸入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的入口,一邊是輸出司法判決的出口,機械運行,不逾雷池半步”。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面對確定性的法律之核心地帶,法官只能被動地運用法律的規定,而在法律的邊緣地帶,必然會存在規則的不確定和模糊現象,作為法官,心中一定要有正義的理念,方法上一定要抓住事物的本質,而不是機械教條地去套用法律,惟如此,才能做好司法過程中的各種選擇題,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體現社會公平的守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