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李舒瑜)作為一個移民城市,我市只有戶籍員工才能參加失業保險的歷史將終結。昨日閉幕的市人大常委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條例》并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將非戶籍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自1997年施行以來,為保障我市戶籍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目前國家、省失業保險條例均將非戶籍員工納入參保范圍。而我市的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已解決了非戶籍職工參保問題。
為此,此次修訂的條例也突破戶籍限制,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職工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特區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按照規定標準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規定另一項較大修訂是在繳費基數上做出調整——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作為納費標準,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2%,職工1%。
按照規定,我市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征收實行向下浮動的浮動費率制度,幅度不超過失業保險繳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失業保險費征收費率浮動的具體幅度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與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比例、辭退職工比例、就業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機構確定。
根據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法定條例的,可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