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莊瑞玉)“我們什么時候才能領高溫補貼呢?”福田區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小李昨天打來電話向本報咨詢。這幾天,深圳氣溫達到34度左右的高溫,小李每天穿梭在大街小巷收件發件覺得酷暑難耐。那么員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拿到高溫津貼?具體的發放標準是多少?沒有拿到高溫津貼該怎么維權?記者昨天采訪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有關工作人員。
據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勞動關系處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有關我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統一按照國家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的《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減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則對高溫津貼做出了詳細說明,規定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月至10月。用人單位應將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
2010年廣東省對《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進行了調整,規定非高溫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問題,由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本單位實際,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簡單地說,就是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要由企業支付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溫津貼,這是強制性的;但對于室內作業,即非高溫作業人員,是否發放高溫補貼以及發放多少,并非強制性,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該工作人員解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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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不在最低工資內
“我去年一直沒有領到高溫補貼,老板說算在工資里面了,這樣合法嗎,今年如果還是這樣,我該如何維權呢?”面對羅湖某樓盤的建筑工人陳先生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解釋說,高溫補貼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如用人單位企業不執行高溫津貼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撥打12333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在高溫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經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后,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