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記者 吳濤 通訊員 王芳
【案情回放】
員工因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索賠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某某藝術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某
2011年2月28日,被告譚某入職于原告深圳市某某藝術品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入職當天,譚某填寫了一張《入職登記表》,表中介紹了自身的個人情況、工作經歷、教育培訓經歷、家庭狀況等信息。被告譚某還在一份《服務自愿書》中簽名。不久,譚某離職,以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他兩倍的工資。勞動仲裁法庭判譚某勝訴。深圳市某某藝術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被判敗訴。而后再進行二次訴訟。
深圳市某某藝術品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入職原告處擔任總經理助理職位,雙方簽訂《服務自愿書》,被告本人填寫《入職登記表》并辦理入職手續,原告為被告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上述文件內容為勞動合同性質,具備勞動合同相關條款之內容,屬于勞動合同。故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3022元。
譚某認為:原告與其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服務自愿書》無論從名稱、內容都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且勞動合同應是雙向的,《服務自愿書》是單向的且不具備法律規定應當具備的條款。《入職登記表》、《服務自愿書》只能說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能改變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原告應當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3022元。
【裁判理由及結果】
《入職申請表》不具備勞動合同條款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譚某填寫的《入職申請表》和《服務自愿書》是否可以視為書面的勞動合同。
一、二審法院審理均認為,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保護。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必要條款,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本案中,譚某簽署的《入職申請表》和《服務自愿書》從內容上看亦無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且上述文件只有譚某單方簽名,無法體現是經原、被告協商一致形成,故《入職申請表》和《服務自愿書》不能視為書面的勞動合同。綜上,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上訴人深圳市某某藝術品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譚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3022元;二、駁回上訴人深圳市某某藝術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某某藝術品有限公司承擔。
【法官手記】
勞動報酬是書面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有關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一般說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在組織、技術、信息、經濟地位、資源配置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勞動關系締約過程中,勞動者處于被動狀態,不能與用人單位實現平等的對話,經常不得不屈從于對方的意志。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譚某填寫的《入職申請表》和《服務自愿書》是否可以視為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而詳細地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就本案的情況而言,應當提請廣大勞動者注意:一、入職用人單位時,要提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特別是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要有明確的約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有依可循,使自己的權益處于穩定明確的狀態。二、對于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在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超過時效的部分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用人單位對于類似本案的情況應有清醒認識到: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有關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繳交、違法責任等事項予以明確約定,對于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及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以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杜攀)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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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介】
杜攀,法學碩士,龍崗區人民法院四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