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保局發布消息:今起,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企業1~4級工傷職工,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工傷退休的人員,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工傷死亡待遇將調整。 具體標準為: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的標準發給。
此次調整范圍不包括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且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將不再執行。去年10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已死亡、并發給了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救濟金的,則按本規定改算其死亡待遇,按規定補發差額。
市人保局昨日同時稱,“老工傷”人員將納入工傷保險。為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即日起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進行調查登記,本月內建好檔案。
“老工傷”包括我市行政區域內,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十級、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含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后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依法破產、關閉和解體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且未按相關政策規定作一次性處理的人員也在此次調查登記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