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1日電 (石巖)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日前發布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從明年元旦起,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將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意見重申了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必要性,強調必須建立健全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明確帶班領導職責、權力和任務,并報當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煤礦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保證煤礦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對于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下井帶班的,意見表示,將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對煤礦企業處15萬元人民幣罰款。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將對煤礦企業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般事故處20萬元罰款,較大事故處50萬元罰款,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罰款,并依法從重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意見同時要求煤礦企業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制度,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凡在2011年底前仍達不到省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最低等級的,生產礦井一律停產整改,在建礦井不能進行聯合試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