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國務院批準深圳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深圳全市,將寶安、龍崗兩區納入特區范圍。這一重大的歷史性機遇,將帶來多方面的“利好”,將有力地促進深圳的改革開放事業。
特區擴大范圍后首先帶來的是法治的“變局”,長期困擾深圳的特區內外法規適用不統一的問題7月1日后即將迎刃而解。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陳滌最近接受本報記者獨家采訪,談今后立法取向和法治工作。
法規適用不統一的歷史將告結束
記者:深圳市擁有兩個立法權,相應地有特區法規和較大市法規兩類法規,而“關內”、“關外”的存在,曾給立法和執法工作帶來哪些困惑?
陳滌: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經濟特區立法權。2000年,國家立法法實施,深圳又有了較大市立法權。因此深圳有兩個立法權。近20年來,我市運用這兩個立法權制定了大量的法規,這些法規有力地促進了深圳的改革創新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促進了深圳各項事業的繁榮發展。
但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特區法規只能在特區范圍內實施,無法在特區外的寶安、龍崗施行,“關外”只能施行國家和廣東省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市制定的較大市法規。這就造成了同一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管理上的矛盾和沖突,即通常所說的“一市兩法”問題,增加了執法和司法的難度,對深圳社會的協調發展和管理產生了影響。
首先是法規適用不統一,造成特區內外在經濟社會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等方面的不平衡,不利于提高深圳作為一個整體城市的綜合競爭力。如針對深圳在過去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違法建筑,2001年制定的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及《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規定了1999年3月5日以前興建的違法建筑可以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而此后所發生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進行查處。但特區外兩個區卻無法使用這一規定,而這兩個區恰恰是違法建筑最多的地區,大量違法建筑得不到有效查處,“關外”的城市規劃和管理因此也就有較大的差別;再比如,同樣是開車闖紅燈,根據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要罰款500元,而特區外執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罰款才200元。
此外,“一市兩法”還不利于行政管理的統一,也影響了深圳司法的統一性。
凡此種種,都極大地困擾著立法機構和執法部門。隨著今年7月1日特區擴大范圍,這些問題將迎刃而解,這意味著特區外的寶安、龍崗兩區將適用同樣的法規,都將在法規的引導、促進和保障下,與其他各個區協調發展。
特區范圍擴大后深圳“一市一法”提法值得商榷
記者:有人說,特區擴大范圍后,深圳就是“一市一法”,沒有了“一市兩法”。這樣的說法準確嗎?
陳滌:過去大家說深圳的“一市兩法”,是指同一事項在深圳不同區域適用兩種法律,即特區內適用特區立法法規,特區外適用較大市立法和國家及廣東省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也意指深圳存在兩個立法權——特區立法權和較大市立法權。但今年7月1日后,無論特區內外,都還是有兩大類法規并用,即國家和廣東省的法律法規和深圳市自己制定的法規。特區擴大范圍后所解決的問題是:特區法規可以在全市范圍內實施。而“一市兩法”就此消失的說法值得商榷。
現在特區擴大范圍后,又有人說今后深圳是“一市一法”。從法律適用上看,“一市一法”說的是同一個事項在深圳使用一種法規。但這樣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誤解——深圳今后只使用特區立法權而不使用較大市立法權。事實上,今后深圳的兩種立法權同時并存,根據不同的立法要求適用不同的立法權。
特區立法權大有可為
記者:深圳擁有特區立法權近20年了,目前國家的法律和省法規體系越來越完備,深圳特區立法權的使用空間是不是不大了?
陳滌:中央要求,我國2010年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前這個工作已經完成。在這一背景下,深圳特區立法的空間確實縮小了。但是特區立法權仍然大有可為,在遵循立法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特區立法權可以對專屬法律規定事項的部分具體內容、具體制度、具體辦法、具體體制機制進行探索試驗,大膽立法,進一步拓展立法空間。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也可以根據深圳的實際情況作靈活理解,對于不屬于法律核心價值的一般制度、一般規定,也可以進行大膽的變通突破。
深圳正處于轉型時期,深圳要通過立法來解決社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因此,特區立法權可以在現行的體制制度下打開突破口。另一方面,深圳正在著力推動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科學發展,在這個時期,特區立法權大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