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歲末年初,因年關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發的年終獎爭議,成了近期職場上的一個不和諧音符。針對部分勞動者在年終獎發放上出現的疑問,勞動保障部門作出權威解釋: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結合經濟效益,對員工在過去一年里所作貢獻的一種褒獎,而不是一人一份的“大鍋飯”。
在勞動保障部門日前發出“年終獎不能當作‘留人獎’”的提醒之后,連日來,上海等各地勞動保障服務熱線接到不少勞動者、用人單位的來電詢問。
有關部門前不久提醒:“年終獎屬于合法勞動報酬的范疇,并不只是用人單位‘留人’的手段。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以‘不在冊’或即將‘跳槽’為由拒發年終獎,是侵權的行為。”
有關部門近日掌握的情況表明,部分勞動者對上述解釋出現了一些誤解。一名在食品公司工作了半年、目前已“不在冊”的員工認為,既然“同工同酬”,曾在同一崗位的同事一年拿5000元,自己就該拿2500元。事實上,這名員工沒有參與下半年的重大銷售業務,上半年的業績也比較差。還有一名無心工作、多次“跳槽”的勞動者,因為在去年就“跳槽”兩次,近日到三家單位討要年終獎。
對此,有關專家提醒說,“同工同酬”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同工同酬”并非是與在崗員工相比較而言,即便是在相同崗位的同事,年終獎也完全可能出現差異;二是年終獎與出勤狀況或者勞動時間無直接關聯,而主要是基于業績和貢獻。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于在過去一年里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于在崗期間沒有作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如何判斷“是否作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于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后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