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人報》
職工劉某,女,2008年1月參加工作,一直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今年3月,她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納養老保險費僅6年,不足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劉某到當地勞動部門咨詢,像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尋求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此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續繳或者社保轉移。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第3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職工可有三種選擇:
第一種選擇:繼續繳費,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種選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第6條規定,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種選擇:個人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對參保時間比較長的職工來說,選擇繼續繳費比較有利。像本案中的劉某已繳費6年,系《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劉某55周歲)后,再一次性繳費4年則滿15年,即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這樣一來,對劉某非常有利。因為,選擇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領取現金,只是轉移或領取個人賬戶部分(個人按工資的8%繳納),而社會統籌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和政府補貼組成)則不能受益。
在此也提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職工,要慎重選擇處理辦法。
(楊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