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和在不同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對勞動者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影響,既決定了經濟補償、賠償金的數額,也決定了一些假期的享受天數,以及其它一些重大權益。李迎春律師將實踐中工作年限最重要的五大作用進行總結,供HR參考。
一、工作年限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對于軍人軍齡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以上是正常的計算方式。但有一種特殊情況需注意,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了法定標準,即使勞動者工作年限超過12年,也只按12年計算。
二、工作年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意,這里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
三、工作年限與解雇保護
當勞動者工作年限達到法定的期限,將對其進行解雇保護。勞動合同法第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考慮到老職工對于企業的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對符合上述工作年限及年齡的老職工,不能以其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作為理由解雇,也不能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同時,勞動合同到期時也不能終止,需續延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工作年限與醫療期
不是治療時間多長,醫療期就多長。醫療期期限長短取決于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注意:這是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計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樣。
五、工作年限與年休假
年休假享受資格和享受天數都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有關。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員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復函,“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計工作年限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注意:員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