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分開計算 分別支付3倍及2倍工資
本報訊(記者趙鵬)中秋節、十一假期被網友稱為史上“最復雜假期”。市民如在這段時間加班,加班工資需要分為兩類計算。昨天,市人社局公布了2010年中秋節、十一休假期間加班工資的支付方法。
據介紹,中秋節、十一假期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定節假日,即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為法定節假日;另一類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為休息日。
根據北京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別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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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市人社部門強調,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算賬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法定節假日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