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 賈曉寧
入職前的培訓費,是不是應該勞動者承擔,最近這個問題困擾了來南京某美容美發店打工的小慧,半年多前她跟姐妹小娟一起來培訓,過了試用期小娟主動離職,沒有受到什么阻礙。但是自己半年后想離職,卻被單位告知必須賠償2000元培訓費不可。
小慧和小娟是好姐妹,一起從老家到南京打工,做美容美發專業,到南京一家大型美容美發店求職。該店規模大,對員工要求高,小娟和小慧只能從洗頭開始學,同時簽訂了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崗前培訓。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小娟由于與人溝通能力差,無法完成單位交給的推銷任務,試用期之后,小娟辭工回了老家。但是小慧沒有離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為期1年,單位給她繳納保險。
但是工作半年后,隨著工作壓力越來越大,小慧終于也受不了了,前幾天她跟單位提出辭職,但是單位提出,你這個時候走,要賠償單位2000元培訓費。小慧質疑,同樣的培訓,為什么當初小娟走的時候,她沒有被要求扣錢,而自己要求離職,卻要求個人支付培訓費。于是小慧到法援中心為自己討說法。法援律師告訴小慧,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的,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具體的支付辦法是,雙方約定了合同期的,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打個比方,比如一個人與單位簽訂的合同是三年,干了半年后離開,合同期只履行六分之一,則需要支付給用人單位六分之五的培訓費用。如果合同期滿,勞動者就不必支付這筆錢了。小慧可以跟單位交涉,自己合同一年,干了半年,應該支付一半的培訓費,而不該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