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國家安監總局近日出臺文件,對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安監部門是執法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最高可處以30萬元罰款。新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
人民日報8月13日報道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出臺《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對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
安監部門是執法主體
《暫行規定》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而制定,其中,“職業危害”被定義為: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008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職業健康監管職責進行界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安監總局職能調整后,為數不少的企業抵制安全監管部門執法。河南省某市安全監管局因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而被行政訴訟。因此,在《職業病防治法》短時間內難以修訂的情況下,出臺部門規章、明確安監部門是職業健康監督執法主體,是做好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迫切要求。
企業新設兩項義務
《暫行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按照該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將職業危害及后果如實告知職工;二是對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三是建立企業內部的監督隊伍;四是對職工進行必要的體檢、為職工建立健康檔案;五是給有職業危害的崗位職工配備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六是對危險崗位的工藝設備及時更新改造,嚴格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生產經營單位新設兩項義務:一為將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相關文件報送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二為將職業危害定期檢測、評價結果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企業檢測和評價的頻次具體為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按照情節輕重,安監部門對26種生產經營企業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向違規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讓企業擔當防治責任
對于作業場所的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現有的政府監管力量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都顯得相對薄弱,必須進一步切實加強。
國家安監總局職能調整后,設立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并要求各省、市、縣設立對應處室、科室。目前這項工作仍在推進中,有些省的安監部門未設立職業健康處。即使做到滿編滿員,每個省安監局的職業健康處也只有5—6名工作人員,市、縣的職業健康科只有2—3名工作人員。如此少的監管人員,要監管成千上萬的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在沿海勞動力密集地區,一個村就有幾十家生產企業,要實現對廣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工作的全面有效監管,幾乎不可能。
政府的監管力量再加強,也不可能做到對生產經營企業一對一監管,應盡快理順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的體制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生產經營企業真正擔負起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 (本文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