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五一”國際勞動節,人們再次聚焦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
今年是我國勞動法頒布實施第18年。將法律規定與現實對照,一些早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卻常常被削弱、變形甚至“忽略”。
“加班”變“值班” 補償工資“躲貓貓”
【勞動法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執行現實】“五一”前一周,在上海從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單位安排節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慣例,沒有加班費或補休。去找領導說理,領導卻振振有詞:“值班是員工的義務,和加班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除了節假日“想休不能休”,還有不少人“周六保證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證”,“雙休”變“單休”甚至“無休”,卻也得不到相應補償。
【專家點評】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值班和加班的區別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間如果工作,就應該按勞動法規定加倍付酬。可實際上,因為加班費的爭議而打上法庭的官司非常少。大部分勞動者都有一種弱勢心理,不想為了這點“小錢”而得罪上級甚至丟了飯碗。這也成了一些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有恃無恐的底氣來由。
少繳、漏繳社保金 職工救命錢縮水
【勞動法規定】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執行現實】一些單位、企業,遲繳、漏繳社保金的情況屢見不鮮,并造成“從員工工資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
【專家點評】海南省勞動監察總隊隊長余干珠:企業不按規定繳納社保基金的現象比較常見,雖然職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繳多得”的原則,職工退休之后的養老待遇也就相應差了一大截,當然是職工吃大虧。
女職工懷孕要提前“申請”
【勞動法規定】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執行現實】近日,江蘇省高郵市第二中學打算出臺規定,準備懷孕的女教師必須提前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由校長簽字后才能懷孕。此事盡管已被上級機關叫停,但如何保證女職工基本權益的討論仍在持續;劉卉玲是一位新媽媽,產假休到第三個月,單位大小領導紛紛來“探望”,潛臺詞是:你該上班了。盡管萬般不愿,她還是提前半個月結束了產假。
【專家點評】甘肅省婦聯權益部部長王霞德:生育權是女職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的內部制度不能凌駕于法律規定之上,以任何的“工作之需”“內部規定”侵害女職工的生育、休產假和哺乳的權利,都是不當的。對于這種行為,除了依法進行糾正外,相關主管部門還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權力監管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