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黃彩華)
在東莞某大公司擔任員工考勤及工資核算的李某在短短的三年多里,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和冒領離職員工工資高達102萬元,后自首并退贓。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29歲的湖南男子李某大專文化,從2006年6月開始在東莞市大嶺山鎮某實業有限公司工作,負責該公司員工入職、離職、考勤及工資核算等工作。從2009年6月開始,李某多次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冒領多名已離職員工的工資共計102萬多元。后公司發現李某做的報表有問題,遂向公安機關報警。接報后,公安人員于2012年9月11日12時30分許在公司內將李某抓獲。破案后,公安機關從李某的住處繳獲其用于冒領工資的存折、銀行卡,并凍結其賬戶內存款。
案發后,李某的家屬向被害單位退贓25萬元,被害單位表示對李某諒解。
法院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被公司發現有作案嫌疑后在公司等候公安機關的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犯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法院根據該案具體犯罪情節及李某的認罪態度,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扣劃李某被凍結在銀行的存款77萬多元,發還給被害單位東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