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修改二稿) 扣減員工工資有下限
草案規定扣減工資余額不能低于當年月度最低工資
備受關注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昨天向市人大常委會33次會議遞交了草案修改二稿。在原來的基礎上,用于提交表決的《條例》較前一稿,在正常勞動、工資清單與工資支付表、工資扣減、最低工資、法律責任等6個方面有了部分改動。
其中,關于工資扣減的標準做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扣減費用的總和,從原先“不得超過員工當月標準工資總額的20%”改為“不得超過員工當月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總額的20%,但扣減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年度月最低工資。”
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須限期補足
為了讓員工工資有支付的最低線,草案中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標準工資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的最低工資。這里的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以員工本人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數,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社會保險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研究決定,每年6月下旬在主要媒體公布。
為了落實工資支付不能低于最低標準,修改稿提出:支付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員工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用人單位低于最低工資支付員工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足;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承包方拖欠工資發包方來負責
修改后的草案還特別保障了從事建筑施工員工的權益:“在建筑活動中,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等發包單位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未經工商登記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拖欠員工工資的,發包單位應當向員工墊付拖欠的工資”,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拖欠員工工資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故拖欠工資加付25%補償金
記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的第58條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并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