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 陳博 楊秀芝
法院建議,民航和人事等部門聯合制定飛行員“轉會”制度
本報訊 (記者陳博 通訊員楊秀芝)飛行員,一個特殊的職業,因飛行、人事檔案流轉困難,他們解約離職仍難贖身,甚至經過4年訴訟才有結果。法院建議,民航部門制定專門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規定,預防和減少罷飛、返航等現象發生。
飛行員集體辭職訴訟多昨日,順義法院法官稱,2004年至今,順義法院共受理因飛行員辭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62件,已結案件中撤訴12件、調解18件、判決29件,調撤率為50.8%.因行業特殊性,該類案件一方面雙方當事人之間訴求的差額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以及賠償金等動輒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另一方面訴訟具有群體性。一家航空公司幾名或十幾名飛行員集體辭職,并引發集體訴訟情況較多。
據介紹,2004年,何先生等14名飛行員訴新華航空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集體辭職案,是國內較早且影響較大的飛行員與航空公司解約案。飛行員稱,新華航空存在少計飛行時間、變相克扣工資等問題,造成工作環境壓抑。航空公司則稱,飛行員以個人原因申請辭職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飛行員支付違約金等各項損失。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新華航空公司為14名飛行員辦檔案轉移手續,判決飛行員各自支付航空公司賠償金70至90萬元不等。14名飛行員解約后集體投奔奧凱航空公司。
“轉會”飛行員4年“贖身”
因飛行員飛行、人事檔案需在航空公司保存,離職時需要轉移,原航空公司不配合,甚至消極執行法院判決。即使飛行員與新東家簽約,也不能承擔飛行任務。
2006年6月,飛行員張先生向所在航空公司辭職,法院判決雙方自2006年7月解除勞動關系,張給付違約金等共90萬元。航空公司為張辦轉檔手續。
張先生與另一家航空公司簽約。但老東家拒不移交檔案關系,張先生不能上機飛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到2009年2月,老東家先是將張先生的飛行檔案移交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2009年7月,張先生的人事檔案才被老東家轉移到法院。
說法應制定飛行員“轉會”制度
順義法院法官李建表示,飛行員作為稀缺資源,成為各航空公司爭奪的對象,今后飛行員辭職現象將會不斷增多。為妥善處理飛行員與航空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她建議,民航部門針對民航業特點,應制定明確且具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規定,規范飛行員勞動市場管理,預防和減少罷飛、返航等現象的發生;另外建議民航和人事等部門聯合制定飛行員正常流轉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合理有效的飛行員“轉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