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月1日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
從7月1日起,我市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其中住院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205元。失業救濟金上調為880元每月,上調了80元。
7月1日起實行新繳費基數
按相關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市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數據,統一于每年7月1日調整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根據市統計局發布的《深圳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資為4205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1320元/月。國家統計局《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因此,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計發中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4205元計算。
養老保險繳費上限為12615元
按照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繳費基數不得超過300%,這樣可保證個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此次調整,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也就是說員工養老保險繳費上限是4205元×300%,即12615元。相比起去年的最高標準,提高了933元。
本市戶籍員工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也就是說戶籍員工繳費最低標準是4205元×60%,即2523元。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即1320元。
非從業居民的綜合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682元。
工傷保險待遇中以本人工資為標準確定的最低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523元,最高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12615元。
失業救濟金調整為880元
另外,住院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205元。養老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以及工傷保險待遇中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的計發基數也相應調整。
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發基數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調整為382180元。失業救濟金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資的80%計算,調整為880元,比起之前的標準提高了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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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金融危機制定的政策不再執行
社保費下月起按正常費率繳
記者昨天從市社保局獲悉,我市各參保企業自今年7月1日起需按正常社保繳費費率繳交社會保險費,各參保企業應將本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交賬戶提前存足款項,以備順利繳費。此外,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間享受免除醫保個人繳費的住院醫療保險及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9月1日起恢復個人繳費。
下調費率兩年半助企業渡難關
據了解,2009年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切實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我市于2009年2月1日開始下調我市部分社會保險費率。社會保險費率調整范圍為工傷保險、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費率不作調整。下調我市部分社會保險費率前提是不降低參保人的待遇,參保人醫保個人賬戶沒有受到影響,就醫的記賬比例還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待遇沒有受到影響。
工傷和醫療保險恢復正常費率
隨著經濟逐步向好,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我市各參保企業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正常社保繳費費率繳交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費率為:一、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按實行浮動費率后的實際繳費費率繳交;二、綜合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各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交6%、0.5%、0.5%;三、住院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交0.6%,其中繳費基數的0.2%劃入生育醫療保險基金,同時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交0.2%;四、農民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按每人每月8元繳交。
住院和農民工醫保參保人9月1日恢復個人繳費
參保企業按正常社保繳費費率繳交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什么費率繳交?據了解,綜合醫療保險個人繳費: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交2%;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個人繳費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交0.2%;農民工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按每人每月4元繳交。
此外,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在特區建立30周年之際增加市民福利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凡2010年8月之前在企業就業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住院醫療保險及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免除其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參保期間的醫保個人繳費費用,這部分參保人自2011年9月1日起恢復個人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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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社會保險繳費
和待遇計發基數調整如下:
一、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即12615元。本市戶籍員工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本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2523元。非本市戶籍員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即1320元。非從業居民的綜合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682元。工傷保險待遇中以本人工資為標準確定的最低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523元,最高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12615元。
二、住院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205元。
三、養老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以及工傷保險待遇中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統一調整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205元。
四、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發基數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調整為382180元。失業救濟金標準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資的80%計算,調整為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