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審結了原告32個農民工與被告河北京鑫建業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席某的勞動爭議案件,并依法判令第三人支付拖欠工資,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9年3月,京鑫公司承建位于元氏縣某單位房屋工程后,將工程分包給席某。隨后,由席某帶領閆某等32名農民工到該房屋工程從事工作,并約定了工資事項。勞務結束后,京鑫公司將工資支付給席某,后因席某未全額支付閆某等32人工資,32名農民工向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席某支付工資,京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席某支付閆某等人工資,京鑫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閆某等不服仲裁裁決,訴至裕華區法院,要求被告京鑫公司及第三人席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應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而席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被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第三人,并已支付報酬,對此被告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對第三人招用的32名勞動者,應當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即被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所以,法院判決第三人償還原告工資,被告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