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日電 (記者 秦欣) 今年10月,除了迎來了史上最長的國慶黃金(219,1.37,0.63%)周以外,經濟領域里一些新的法律法規也要正式“上路”開始實施。中新網幫你梳理這些與普通百姓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希望有所助益。
績效工資制度
9月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2010年起事業單位將全面實施績效工資。作為這項改革的第一步,我國的義務教育學校已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績效工資制度。而從2009年10月1日起,我國將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9月10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特別指出,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不是簡單的漲工資,它是一個系統工程,所以實施起來會有一個過程。
尹蔚民說,解決績效工資問題不必非要在總量上增加投入,而應當注重真正讓那些“干活的和尚”多分米,即便增加總量的投入,也應當向那些真正為人民群眾辦事、為服務對象辦事的事業單位人員傾斜再傾斜,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績效工資為績效的目的。多干活多辦事辦好事才有績效,不干活不辦事辦不好事沒有績效,千萬不能讓績效工資成為另一種形式的大鍋飯。
對于績效工資制度中,如何判定考核尺度,全國政協委員吳江表示,讓服務對象滿意,就是維護服務對象的利益,讓其利益不要受損,讓其利益得到增長。而從這一點看,很多單位的工作標準是有所偏離的,其工作標準是從服務者自身的利益出發的,而不是在維護服務對象的利益,甚至可能會損害服務對象的利益。“我們應該認識到,服務對象的滿意度,是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的根本尺度、最后標準。”
新《保險法》
中國保監會政策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對新《保險法》進行的解讀中,除“刪除一些禁止性條款,為嘗試開展養老院業務等留出空間”、“強調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因‘免責條款’不明確引發的糾紛有望得到遏制”外,更有一條“賦予監管機構更多職責,嚴防出現企業破產高管卻拿高薪”的解析。
他指出,“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華爾街一些破產金融機構的高管,仍拿高薪的惡劣事件,將不會在中國保險業上演。這個硬性規定,在國際金融監管措施中屬于首創。”所以,為保護包括投保人在內的債權人權益,根據新《保險法》法條釋義,保險公司申請破產后,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保險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清算。
此外,與現行《保險法》相比,新《保險法》更加注重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更加關注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而對于普通百姓而言,對于新《保險法》則需要關注四大變化:
一、車險超額保費 保險公司應退還
業內人士介紹,目前車主最常投保的就是車損險,屬于人手一份的必備險種,而新《保險法》執行后,所惠及的保戶范圍十分大。“對于購買時間不長的車輛,折舊率不高,所退還的保費有限,但與三者險、盜搶險、玻璃破損險、劃痕險等賠付率相對低的險種相比,車損險的保費比較高,如果車輛投保時間比較長,退還的保費就不會少。”
二、理賠有期限 申請30天內核定
在理賠中,理賠時限也是一個備受客戶關注的問題,而新《保險法》對于理賠時限的要求可以通過簡單的數字來展示:1、3、10、30、60。
“1”即為“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
“3”和“10”分別為“如果拒賠,3天內發出通知書”和“確認理賠,10天內支付賠款”。
30”表示“30天內做出核定”。
“60”為“60天內無法定賠款數,需預付賠款”。
三、合同成立兩年 保險公司不能拒賠
舊保險法下的保單是否能享受新保險法的條件?新保險法對新法實施前的保險事故、行為等是否適用?業內人士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原則上是新法適用于新保單,老法適用于老保單。
四、新保險產品 短期內不會漲價
消費者最主要還是關心一個問題,那就是新的保險品種會不會漲價?一家大型壽險公司有關人士表示,新《保險法》加大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風險。從理論上講,升級后的產品價格應該會有所上浮,但各家公司還會視具體情況而定。
《物權法》兩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曾發布消息說,高法公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在10月起施行。
這兩部司法解釋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熱點、難點問題,具體包括:業主身份的界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劃定、面積人數的計算方法、業主權利義務的范圍、車位車庫糾紛的處理、業主自治重大事項的范圍、住改商糾紛的處理、利害關系業主的認定、業主撤銷權的行使以及業主知情權的保護等;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的約束力及效力、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承擔、業主妨害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責任承擔、物業費糾紛處理、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及相應糾紛的處理、物業使用人的準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初起,即著手展開制定涉及物業權益糾紛案件處理司法解釋的相關準備和調研工作。2007年初,《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立項。此間,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分析與論證,多次征求了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數年的起草制定工作,兩部司法解釋最終出臺。
新郵政法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新郵政法規定,今后郵政業務資費分為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情況。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資費標準。
今年10月1日起,經營快遞業務必須申請郵政管理部門的許可,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此前已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在一年內補申請經營許可。
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是修訂后的《郵政法》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郵政法》從法人資格、服務能力、內部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規定了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原則性、概括性較強。作為《郵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規,《辦法》細化了許可條件、審批程序和許可證管理制度,是貫徹實施《郵政法》的重要保障,對規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行為、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
此外,國家郵政局9月18日發布《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這個標準是郵政實施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以來,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首次向社會發布的《郵政普遍服務》行業標準。標準將于10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郵政法》(簡稱新《郵政法》)同步施行。
飲用礦泉水新國標
從10月1日起,新的飲用礦泉水強制性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2008)將正式實施。新國標明確要求,天然礦泉水不得用容器將原水運至異地進行灌裝;對預包裝飲用天然礦泉水須標示水源點名稱;當氟含量大于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以及除非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認可,否則標簽上不得聲稱有醫療作用。
正常情況下,水中不含溴酸鹽,但普遍含有溴化物。當用臭氧對水消毒時,溴化物與臭氧反應,氧化后會生成溴酸鹽,溴酸鹽被國際癌癥研究中心列為有可能致癌的物質。因此,在經過多次研究之后,新國標最終將溴酸鹽的限值初定為0.01mg/L,即每升飲用天然礦泉水中的溴酸鹽含量不得超過0.01毫克。
新國標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刪除了菌落總數指標的要求。在取消菌落總數指標的同時,增加了糞鏈球菌等3項微生物的指標限量,規定取樣250mL飲用天然礦泉水中,糞鏈球菌等3項致病菌含量均為“0”。增加這三項致病菌指標要求,將為提升天然礦泉水的食用安全性提供保障。
上海實行“一房一驗”
上海購房者期盼多年的“一房一驗”終于塵埃落定。《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0月1日起實施。
《規定》指出,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證明作為《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同交給住戶。今后,開發商每售出一套新房,都必須經過專業驗收后,才能交付業主使用。
此外,從10月起,部分上海市職工可申請用公積金沖抵房租,但必須提供正規的租房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