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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用工成勞動合同法新隱患

2010-01-28

2010-1-27 14:56:17  勞動報
 

  在家樂福超市做促銷員的女工因懷孕被超市辭退,她向家樂福提出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補償,勞動仲裁機關否認她與家樂福超市有勞動關系,因為之前她與一家勞務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從而駁回她的訴求。此案將勞動合同法所忽視的“隱蔽用工”現象暴露無遺。

  隱蔽用工成勞動合同法新隱患

  □本報記者 袁 婷

  進京打工的女工盛美虹在2010年1月1日領到了勞動糾紛仲裁結果,這一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周年的日子。在這個對中國數千萬勞動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紀念日里,打工者盛美虹倍感沮喪,她對家樂福超市違法用工的仲裁申訴沒有得到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盛美虹決定起訴。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北京市第一起勞動者權益因隱蔽用工受侵害而起訴國際連鎖集團的訴訟案。

  女工懷孕被辭真相

  盛美虹在2008年3月到2009年4月的一年中,是威萊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的銷售員,她的工作內容是在家樂福方莊超市銷售威露士產品。盛美虹在家樂福方莊超市連續工作10個月后,卻被要求與廣州南方人才資源租賃公司(下簡稱廣州人才公司)簽署勞動合同。

  事實上,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里,盛美虹從沒有和這家廣州公司有過勞務往來,她甚至根本沒有聽說過這家勞務公司。但2008年12月23日,這家猶如從天而降的勞務公司卻莫名其妙地成為盛美虹和其他廠家銷售員的雇主。

  “這其中的原因不難理解,首先家樂福超市不會用沒有勞動合同的銷售員,超市不愿意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責任。但另一方面,超市也不情愿直接雇傭銷售員,承擔過多勞務成本,從而采用這種隱蔽用工方式。超市要求所有進店廠家必須有銷售員的勞動合同,而廠家則聘用一些規模極小的勞務公司來充當勞動合同中的用工單位!敝抡\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分析,超市雖然是真正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統一管理,但超市只與進店廠家簽訂合同,超市與勞動者不存在直接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就是隱蔽用工。

  對盛美虹來說,她與廣州人才公司的合同簽訂得迫不得已,這是保住超市工作的唯一選擇。依照合同,盛美虹等人作為廣州人才公司的員工,被派遣到威萊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工作。這紙勞動合同實際上撇清了盛美虹等人與家樂福超市的勞動關系,盛美虹不是家樂福超市的員工。

  2009年4月,已經34歲的盛美虹發現自己懷孕了,她希望既能生下孩子又要保住工作。但4月21日,突然被告知,她已經被超市辭退。盛美虹一下子丟掉工作,她隱約感到超市的做法不合理。在向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后,盛美虹確信,超市因她懷孕而辭退她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我國先后頒布的多部勞動法律都明確規定保護女職工權益。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而單方辭退女職工。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盛美虹自信能向家樂福超市討回公道。

  2009年6月,盛美虹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家樂福超市以及她勞動合同上的用人單位廣州人才公司與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兩家公司還應支付她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加班費及為她繳納社會保險。

  但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2009年年底作出仲裁裁決,駁回盛美虹的請求。仲裁庭認為,盛美虹既然與廣州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則盛美虹與家樂福超市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家樂福超市不承擔責任。

  隱蔽用工大量存在

  2010年1月,盛美虹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家樂福公司,這是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辦理的第一起因用人單位隱蔽用工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訴訟案件。盛美虹的遭遇絕非個例。2009年3月,在物美、美廉美、億客隆等超市銷售太子奶食品的高英等16名女工也被廠家委托管理的公司無端解除了勞動合同。高英等人與商貿公司發生激烈沖突,在民警的協調下才告解決。

  事實上,國內隱蔽用工現象大量存在于超市、電器銷售場所、百貨公司等零售行業。無論是外來務工人員,還是本地打工者,都成為隱蔽用工方式的受害者。隱蔽用工方式在若干年前已被國際勞工組織在國際法律文件中界定,具體形式雖不同,但隱蔽用工的核心是制造一種與事實勞動關系不同的假象來扭曲或掩蓋真正的勞動關系。隱蔽用工的目的就是逃避勞動法律管轄以及逃避社會保障和稅收。

  在中國,根據致誠法律援助中心的調查,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年來,隱蔽用工方式在國際連鎖零售巨頭和國內大型零售企業中大量存在。至今,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提出隱蔽用工概念,因此在司法審判中,勞動者以隱蔽用工主張權益很難得到支持。

  盛美虹在勞動仲裁庭的失利就是一個實例。本報記者向家樂福公司了解到,家樂福公司對盛美虹案的意見如他們在仲裁庭上所陳述的,認為盛美虹等促銷員是各品牌供應商自行招聘并派駐到超市工作的,因此促銷員是供應商的員工,與超市無關。

  致誠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品牌供應商與家樂福超市之間簽訂的合同表明供應商已經將產品賣給超市,因此促銷員推銷的實際是屬于超市的商品。家樂福超市對商品開具統一的發票,而不是各個供應商單獨開發票。也就是說,促銷員是在為家樂福超市工作。此外,促銷員身著家樂福超市統一的工服,在銷售各自品牌供應商貨品之外,他們還要承擔理貨、打掃等超市工作,他們接受家樂福超市的獎罰統一管理,事實上他們與家樂福超市存在真正的勞動關系。

  但這個觀點沒有得到勞動仲裁庭支持,仲裁庭依據勞動合同法狹義解釋,沒有承認家樂福公司存在“隱蔽用工”。勞動合同法關于“隱蔽用工”的空白給試圖規避法律責任的企業“開了口子”,勞動者的權益難以伸張。致誠法律援助中心調查的84名超市促銷員中,90%存在著未繳納社會保險、超時工作無加班費、肆意被解雇的現象。

  比勞務派遣更糟糕

  “隱蔽用工”之所以可怕,是因為其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假雇主往往根本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一旦勞動者出現工傷、無故被辭退而要求索賠,這些假雇主就溜之大吉。那些有償付能力的真正的用人單位卻可以從容地袖手旁觀。

  “比如盛美虹的案子,在勞動仲裁機構開庭時,盛美虹合同上的用人單位廣州人才公司根本沒出庭。任憑司法機關裁判勞務公司怎么承擔責任,反正他跑了,你找不到他!敝抡\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無奈地說,被“隱蔽用工”的勞動者比之當年在肯德基餐廳打工的勞務派遣務工者境遇更糟糕。

  “隱蔽用工”的現狀與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勞務派遣狀態有幾分類似。2008年之前,飽受詬病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雖已存在多年,但一直未被勞動法規范所正視,直到農民工徐延格起訴肯德基餐廳的品牌持有人百勝餐飲集團。此案被認為推動了勞務派遣制度在中國命運的改寫。

  在京務工的徐延格在肯德基餐廳從事倉儲搬運工作11年,始終沒有與直接用工單位百勝集團簽訂勞動合同。2005年,徐延格等工人被強令與一家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工作內容仍是為肯德基餐廳服務,但徐延格等26名工人的雇主卻不是百勝集團。在法律意義上,肯德基餐廳不承擔保護徐延格等工人勞動權益的義務,這就是事實上的勞務派遣。

  合同簽訂后,徐延格被告知在一次清點倉庫貨物時出現誤差而被解雇。徐延格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他經濟補償金卻被拒,百勝集團堅稱徐與肯德基餐廳沒有勞動關系。出人意料的是,此案進入訴訟程序后,百勝集團希望與徐和解。在和解中,百勝集團不僅確認了徐延格等人的勞動關系和勞動權益,并且其中國事業部首席法務長伍小翠公開宣布,百勝中國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將逐漸取消勞務派遣用工。

  徐延格案取得的圓滿結果,一時在社會上引起轟動。當時,不合理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雖已存在多年,但勞動法始終沒有對這種事實勞務關系給予規范,真正雇主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益也沒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確。勞務派遣由此成為勞動法的一大漏洞,企業利用這點降低用工成本、規避法律。

  徐延格案引起社會對勞務派遣方式的反思,取消勞務派遣的呼聲越來越高。經過多方努力,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終于對勞務派遣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致誠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麗華評價,雖然這部法律仍然沒有規定勞務派遣不得超過一年時間,但相對于過去勞務派遣制度幾乎完全失范的狀態,這部法律已經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來之不易的“連帶責任”四字,明確了像肯德基餐廳這樣的真正用工方再不能對勞動者擺出袖手旁觀的姿態。然而,如今盛美虹所遭遇的隱蔽用工在這部充滿希望的勞動合同法中卻沒有只言片語,真正的用工單位沒有被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盛美虹訴訟案的法律援助律師擔心,隱蔽用工可能成為比勞務派遣更嚴重的法律空子。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幾年,勞務派遣涉及的通常是有一定實力的勞務公司,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勞動者訴訟勞務公司起碼能找到人。但是如今隱蔽用工的合同用工方幾乎都是皮包公司。按照公司法,幾個人用10萬元就能注冊一家勞務公司,門檻很低。一旦勞動者出了事故,這樣的勞務公司就散伙。

  國際知名企業

  雙重標準

  盛美虹希望自己做第二個徐延格。徐延格向百勝集團維權,推動了終結勞務派遣制度在中國法律空白的歷史。在許多人看來,百勝集團只是做了一件他早該完成的事情。百勝集團在取消勞務派遣制度之前,已經在世界其他國家取消了該制度,因此事實上百勝集團對中國用工制度實施了雙重標準。

  如今的家樂福公司也在上演雙重標準的啞劇。家樂福集團雖在中國的勞動仲裁庭上不承認“隱蔽用工”,但其早在2001年就在本土法國受到過“隱蔽用工”的判罰。2006年法國家樂福因隱蔽用工再度被判罰金,家樂福從此取消國內隱蔽用工。

  家樂福2001年的“隱蔽用工”案曾遭法國媒體的轟炸。在家樂福超市工作的一名員工投訴,他已經被違法雇傭18年,每月都要簽署幾十份勞動合同。法國司法部要求當地法庭對家樂福超市進行調查,其后以犯有商業罪行以及非法租賃勞動力而對家樂福、其主要采購方經理處以罰金刑。2006年,一名在家樂福超市工作了18年而先后由32家供應商及勞動力中介機構支付工資的女工再度向法官投訴。

  值得注意的是當地法官對于家樂!半[蔽用工”的認定。法官認為,家樂福讓一些員工從事其正式員工的工作,但卻由供應商來支付工資,家樂福因為沒有向這些員工支付工資而非法獲益。而且,公司還可以不用為這些員工支付稅款以及各種社會保險費。法官認為,法律不能被規避,因而處罰家樂福超市向女工賠償1.8萬歐元。此后,家樂福公司逐步取消了其在法國的隱蔽用工方式。

  然而,在中國,家樂福公司仍對盛美虹等工人實際采用隱蔽用工方式。致誠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希望,盛美虹訴家樂福公司的維權案能引起全社會對中國“隱蔽用工”方式的關注。盛美虹案有可能成為揭開我國“隱蔽用工”法律漏洞的一個契機。(文中盛美虹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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