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廣州7月21日電(深圳報業集團駐穗記者 嚴俊偉)今天上午,《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據了解,《條例》是目前國內相關法律中條例結構較為完整、內容最全面的一部法規,其中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的協調處理機制進行規定更是國內首創,體現出廣東人大先行先試的鮮明特色。
《條例》力求適應新形勢需要
據了解,《條例》2007年開始起草,2008年進入審議程序。2008年10月,出于應對金融危機的需要,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后決定中止審議該條例。今年6月,為適應新形勢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迫切需要,省委要求加快制定《條例》,為此省人大常委會按照程序將該條例補充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經過研究修改后《條例》相應增加了兩章共30多個條文,力求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針對富士康事件,《條例》總則中增加一條“企業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注重對職工的人文關懷,關注職工身心健康,豐富職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條例》更明確了職工集體意志和職工個人意愿的區別,更有利于從總體上維護多數職工的利益。
工資集體協商限期15天答復
針對部分地方發生的職工因討薪而采取過激行為的事件,《條例》第五章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作出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和職工一方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后,應當在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協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答復或者不安排協商的,不得因職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商期間,企業方也不得采取拒絕職工進入勞動場所、拒絕提供勞動條件。而未依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及工資集體協商期間,職工方也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過激方式要求企業調整工資。為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條例》第七十九條對違法破壞工資集體協商秩序或者違法破壞爭議協商、協調秩序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建爭議協調處理機制
在處理企業和職工爭議的過程中,政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居中協調,保護職工權益、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條例》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發生爭議無法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企業和職工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介入協調;在企業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或者發生停工怠工等導致協商無法正常進行的過激行為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協調,對因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爭議,屬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屬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因其他因素而引發的爭議,各級地方總工會、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職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促成雙方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