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楊麗萍 通訊員 王彤)來深就業的外國人須是我市緊缺急需人才,其所從事的崗位也應是在國內勞動力市場上招聘不到合適人選的崗位。記者昨天從市勞動保障局獲悉,近日出臺的外國人就業新政策從政策源頭上進一步加強了對來深就業外國人的管理,新政策同時簡化了辦理就業許可的手續,明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免就業許可。
去年納入就業管理外國人達1萬多人次
統計數據顯示,去年,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在深就業的外國人達一萬多人次。據了解,目前我市入境就業的外國人大多是外商投資企業派來的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其中人數最多的是日本人。
日前,市勞動保障局出臺了《關于修訂<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外國人入境在深圳就業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這是2005年我市實施《外國人入境在深圳就業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來第一次對外國人在深就業政策文件進行全面的修訂。
外國人來深就業須是我市緊缺急需人才
新政策在行政許可條件中增設“擬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這項條件要求在深就業外國人應屬我市緊缺急需人才,其所從事的崗位應是在國內勞動力市場上招聘不到合適人選的崗位。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解釋,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及面臨國內新增就業壓力不斷加大的嚴峻形勢,為響應國家“保就業”、“促發展”的號召,新政從政策源頭上進一步加強了對來深就業外國人的管理。同時,深圳是個極具發展潛力的國際化城市,外商云集,需要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及高端人才,新的《實施辦法》增設此項行政許可條件正是基于上述考慮。
注銷、遷移《外國人就業證》需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新政策在申辦注銷、遷移《外國人就業證》所需材料中,增加了“用人單位與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項內容。
該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來深就業外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涉外就業勞動關系制度,防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約,特增設此項材料要求,用于證明用人單位與被聘用外國人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經由法定程序,并經由雙方協商或按勞動合同約定事項進行的。
該負責人透露,該項證明書,市勞動保障部門已提供參考樣本,用人單位可從市勞動保障網的表格下載欄下載。
可由本人申報有無既往犯罪記錄
新政策還簡化了對外國人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的審核,由原來提供經領事認證的書面證明材料改為由就業申請人本人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的相應位置申報是否有過犯罪記錄,并聲明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該負責人解釋說,由于勞動保障部門對于就業申請人是否有過犯罪記錄的審查專業性和權威性不夠,手段落后,而公安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在對外國人申辦居留許可或入境手續時,也會對其是否有犯罪記錄進行審核,其專業性更強,對信息真實性的鑒別手段更豐富,勞動保障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安等部門做好此項工作。其次,就業申請人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面臨耗時長、花費大、程序繁瑣等問題,歐美等國家普遍需歷時三到四個月才能獲得相關證明文件,這給用人單位以及就業申請人本人帶來了極大的不便,用人單位普遍反映希望簡化有關材料要求。
另外,新政策簡化了在本市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外國人申辦《外國人就業證》的材料要求,可免提供由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證明或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免就業許可
新政策明確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免就業許可,憑有效職業簽證及相關材料直接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則必須按照一般的就業許可流程先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該負責人指出,新《實施辦法》出臺前,我市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是否可免就業許可以及對其持有的簽證類型未作明確規定,而新《實施辦法》首次明確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免就業許可,只需憑有效職業簽證及相關材料直接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首次明確了首席代表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各項材料要求。而對于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則不能免予就業許可,必須按照一般的就業許可流程先行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同時,也首次明確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辦理就業許可手續的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