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周元春)昨天,市政府行政復議辦舉行聽證會,就龍崗區誠鑫制品廠申請的行政復議案是否超過法定的60天期限問題進行聽證。聽證會上,《工傷認定書》快遞出去后是否真正送達成為爭論的焦點。 會上,被申請人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委托代理人羅云龍表示,2009年9月25日,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向龍崗區誠鑫制品廠陳昌群作出《工傷認定書》,隨后10月9日以快遞方式寄給該制品廠經營者謝進鋒。10月12日妥投,郵單顯示本人簽收。因此,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認為2009年10月12日送達。同時,羅云龍提供了快遞詳情清單、郵局送達資料為證據材料。
照此計算,誠鑫制品廠在今年6月23日提出行政復議時,早已超過了申請行政復議的60天的法定期限。
但申請人提出,申請人是在2010年6月4日在龍崗社保分站拿到《工傷認定書》復印件,當天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提出,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申請人已經簽收該快遞,理由是查詢詳情單顯示2009年10月12日下午3點整,該快遞已被申請人簽收,但是該單上同日下午4時22分、27分卻顯示該郵件正在安排投遞或正投遞,此單顯示在2009年10月12日下午3點整申請人并未簽收該快遞。因此,申請人認為該記錄單顯示的妥投與事實不符,申請人在2009年10月12日當天并未收到任何快遞。
而被申請人則回應稱,很多案件都采取郵遞方式,其他案件打印的清單都顯示妥投,且后面也會記載“正在投遞”、“安排投遞”等字樣,但不影響送達結果。清單上“正在投遞”、“安排投遞”等表述屬于郵局對其工作人員的管理。
申請人還提出,被申請人沒有簽收底單,且關于“有郵局會把底單聯歸還,有的不歸還,本案底單聯未歸還,行業習慣未要求將簽收底單交回寄件人”的解釋不合常理,有理由認為被申請人對本次行政行為未盡到送達義務,導致申請人于2010年6月4日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在6月4日后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符合法律規定,未超過法定期限。
該聽證會的結果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將于本周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