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絡上有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礦領導陪死”的爭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9日表示,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采取立即停產、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礦領導帶班下井是陪死?
“礦領導陪死論”源于7月1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許多網友認為該規定“很荒謬”,認為礦難無法根治,這種做法只能讓礦領導陪礦工一塊死。
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彭建勛介紹,“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我國并非新規,在2005年至2007年,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先后下發3個“指導意見”規定了該項制度,并在一些重點煤礦執行,但沒有達到目前規定“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也沒有剛性約束力。特別是對那些層層轉包的小煤窯來說,“帶班下井”制度是形同虛設。
“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趙鐵錘說,特別是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采取立即停產、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針對外界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起不到實際作用”的質疑,趙鐵錘則顯得很有信心:落實此項制度,將切實把煤礦事故總量壓下來、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維護廣大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必將產生重大而長久的作用。
怎么防止帶班找人頂替?
有網友質疑,有些煤礦領導缺乏井下實踐經驗,下井后,會不會出現瞎指揮、事無巨細都要管,反而將井下采煤秩序弄得一團糟?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彭建勛強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履行職責,并不是對井下區隊長、班長現場指揮的替代,而是對現場管理的督促、指導和加強。
怎么防止礦領導在下井帶班時弄虛作假?國家安監總局一位負責人說:礦領導的具體職位都需獲得國家相關的資格證的人才能擔任,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礦領導。
《規定》要求,煤礦帶班下井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月度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任何人均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通知》還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不少于一年。
安監總局:礦工因領導未帶班拒下井不得辭退
中新網9月9日電 據中央電視臺消息,國家安監總局今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對外公布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暨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要求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必須輪流帶班下井,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根據規定,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規定還對不帶班下井的領導制定了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懲罰措施。
安監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檢規定
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責任(其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該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其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并進行公告。對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煤礦企業處500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