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 李曉輝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正式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部分地區反映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不夠明確,為公平稅負,加強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問題進行明確。《通知》對有關個人所得稅的4大方面進行了更為規范的規定。涉及雙薪制、董事費征稅問題、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
在《通知》中,“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的規定最受關注。相關稅務專家對此解釋稱,這意味著有些單位年底發放的“第十三個月薪水”將第十二個月薪水合并計稅,這將比原來分開計稅要多征不少個人所得稅。不過,如果把第十三個月薪水視為年終獎又可以規避個稅多征。
上海財經大學財稅專家胡怡建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國稅總局的通知條文,并不是對于原有政策的調整,而是針對原來個稅執行中的偏差,做出了一些更確定性的規定。
取消雙薪個稅增加
昨日國稅總局發布的《通知》第一條,言語非常簡單,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
國稅總局2002年出臺的關于“雙薪制度”的規定顯示,用人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得到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簡而言之,這就意味著,“第十三個月薪水”將與第十二個月薪水分開計算兩次,起征點和所適應的個人所得稅分開計算。
胡怡建對早報記者表示,這次新的規定,意味著原來的分開計算被否,這樣就將所謂的“雙薪”合起來,算做一個月的工資收入來累加所得稅,原則上將不再扣除兩次基數,作為全額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樣算來,應該是增加了個稅繳納額度。”
胡怡建舉例表示,比如第十二個月的薪水是5000元,第十三個月的也是5000元,按照原來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為650元。
另外,如果是按照“二合一”,基數為1萬元,扣除數為2000元,然后在8000元的基礎上計稅,最后的納稅額為1225元,比原來的算法多出575元。
胡怡建特別強調,如果將這個所謂的“第十三個月薪水”當作年終獎呢?這樣,要把具體的金額除以十二個月,這樣的話,可以大大減少繳稅額度,可以達到合理規避。
值得注意的是,實際上從操作層面上,“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定義看,他們之間的區別很難界定。此次國稅總局新規,實際對于各企業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為靈活的根據企業情況來處理。
董事費當工資收入納稅
《通知》中特別提到,關于董事費征稅的3方面問題,其中第二條為,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胡怡建表示,關于董事費征稅的規定,實際上是當作勞務所得,重點就在第二條,正式規定將與本公司相關的董事與其工資合并。這樣這部分相關聯的董事的董事費用,將直接疊加到工資收入,實現統一繳稅。不過對于不相關聯的外部董事等,還是照舊,并無任何改變。
舉例說明,如果某董事1年的董事費是在5萬元,那么按照勞務所得收入的征稅規定,將征得1萬元勞務所得稅。
胡怡建表示,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這筆董事費是按照分開12個月發放,那么計稅方式又不一樣了,4000元以下的是按照800塊抵扣,那么這種方式也能夠降低董事費的稅收部分。
外派勞務不享華僑稅政
在《通知》中相對多的篇幅對于“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其中特別對于華僑的身份給予了條文上的硬性條件規定。
胡怡建表示,實際上這是一個大問題,目前具有外籍的出國人員大批回國工作,但是之前都未對其身份條件給予界定,這對于個稅繳納造成很大的起征點分歧。
據早報記者了解,只要是在中國境內工作,并取得合法報酬的人員,都必須向中國當地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我國一向對于華僑、中國公民的個稅起征點不同,華僑包括港澳臺胞個稅的起征點是4800元,而對于中國公民則是2000元。
“這次是詳細地規定了華僑的定義,這樣對于何種條件能夠以更高起征點征稅,做了完善的規定,可以補上之前模糊不清的漏洞。”胡怡建對早報記者表示。
《通知》明文規定,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離婚轉讓房產不征個稅
《通知》中規定了近年來非常熱門且爭議頗多的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其中第一款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另外還有2款規定了5年期轉讓、離婚轉讓房產的扣除方式。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胡怡建對早報記者表示,實際上后面2條款之前就已經是明確了,比如自住房5年期轉讓,可申請免個人所得稅。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定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不屬于財產轉讓。
胡怡建強調,看起來這一點實際存在一定的爭議,或者說漏洞,在實際的操作中可能會存在爭議性問題。(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