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條例》在全國率先提出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護,并將“衛生福利”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它的實施,將更好地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勞動合同中應當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享受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保護
《條例》規定,經本人提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保護,包括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暫時調整安排其他合適工作;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20分鐘工間休息;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應當給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給予以下勞動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經本人申請,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需要休息的,經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證明,準予休息;對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天給予1小時工間休息;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于女職工享受的產假,《條例》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或者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假期。同時,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滿7個月引產、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享受產假98天。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可享受哺乳期的保護,具體是這樣的: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不包括往返路途時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同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困難。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條例》還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崗位。
女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營養補助。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與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失業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的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衛生費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30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檢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癌、宮頸癌等專項檢查;應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如實告知其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