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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能脫離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之內,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合同期限為計算為勞動合同期限。
例如:A公司與B員工簽訂了3個月名為試用期的合同,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問該試用期合同是否成立?
1】該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2】該3個月期限推定為A公司與B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即認定A公司與B員工之間有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
3】這3 個月內的勞動標準按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2008.1.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002.5.1】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1995.8.4】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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