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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自己撤訴的,之后申請人在仲裁時效之內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一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上述規定精神,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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