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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地震屬于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此前沒有明確規定在地震中死亡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工傷。汶川大地震發生后,2008年5月1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于認真做好地震災區救災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切實保障因災受傷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待遇,“通知”規定,對急救、搶救必需的藥品及診療項目,各地可將其納入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受傷參保人員在非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救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視同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按規定予以支付。由此可以看出,因災受傷人員如果地震時正在工作崗位上,是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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