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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交通、通訊補貼征稅等問題答問

最近,記者就部分媒體關注的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及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

  一、關于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有關問題

  問:為什么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

  答: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實際上就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隨著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單位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為減輕個人稅負,1996年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征稅款(以下簡稱“雙薪制”計稅方法)。2005年,我們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并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以下簡稱分攤計稅方法)。應該說,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惠的計稅方法。調整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據我們了解,該政策調整后,企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將年終加薪(雙薪)并入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統一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如下:

  1.假設王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沒有全年獎金。(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按原“雙薪制”計稅方法計算:

  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終加薪應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

  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元。計算過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數(3000÷12=250元)查找適用稅率,250對應的稅率為5%,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5%=150(元)。

  (3)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分攤計稅方法比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少繳稅款175元。

  2.假設張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應納稅額=3000×15%-125=325(元),全年獎金應納稅額=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計應納稅額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將張某年終加薪和全年獎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款1775元。計算過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數(18000÷12=1500)查找適用稅率,1500對應的稅率是10%,則18000×10%-25=1775(元)。

  (3)對比2005年以前,張某少繳稅款1175元。

  問: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后,網民認為增加了工薪階層的負擔,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答:2005年規定的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至12個月確定適用稅率的計稅方法,已經將年終加薪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一種形式來計算納稅,所以,此次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仍應按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并沒有改變個人稅收負擔(詳見前例)。具體來講,對于只有年終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行;對于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應將兩項收入合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稅負與2005年以來的負擔相同,沒有變化。據我們了解,近來有一些高收入企業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此次明確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是定期清理過時或者作廢文件的要求,也是針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從規范稅制、公平稅負、調節高收入的角度考慮的,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負擔。

  問:今年以來,稅務總局出臺了哪些針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和征管規定?

  答:個人所得稅承擔著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職能。長期以來,稅務總局始終將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作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今年以來,我們先后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明確規定個人股東在進行股權交易時,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規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務措施;財稅[2009]5號文件明確規定個人取得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屬于個人因任職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則對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上述三個文件都是針對高收入者運用資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我們將認真落實好這些文件。今后,我們還將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

  二、關于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問:近日,有媒體報道個人所得稅政策有新的調整,特別是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調整,您對此有何評價?

  答:我必須強調,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并沒有做任何調整,各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單位向個人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一直規定是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這項規定已執行多年,并不是過去不征稅,現在才規定要征稅,在這一點上有的媒體的報道是有誤解的。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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