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自己的錢,取起來怎么這么難?”上周五發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下簡稱《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引發巨大爭議。昨天上午,有網友發出意見,反對《暫行規定》中的諸多條款,并號召網友通過各種渠道反映訴求,以期有關部門能夠對該規定進行修改。
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納者個人的,但它同時也有互助的性質。
深圳晚報 卜凡
“我們自己的錢,取起來怎么這么難?”上周五發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下簡稱《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引發巨大爭議。昨天上午,有網友發出意見,反對《暫行規定》中的諸多條款,并號召網友通過各種渠道反映訴求,以期有關部門能夠對該規定進行修改。
記者調查了解到,市民的意見集中在多套房產者被限制提取公積金等五個方面。對此,深圳市住房研究會秘書長、深圳住房公積金改革的制度設定者之一陳藹貧認為,住房公積金本身帶有互助性質,目前在提取上的限制是基于當前全市公積金歸集的整體規模還不足,恐難以支撐公積金的貸款功能的考慮。同時他也認為,目前出臺的提取政策“官”味太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該盡快轉變觀念。
質疑:
1、公積金政策出來之前已買房,之前積累起來的錢取不出來了?
《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職工因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合同簽訂時間應當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施行日之后。”
質疑:《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自去年12月20日起才開始施行,而實際上在此之前,深圳一些企業就已經在按照月工資的13%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然而,根據這一條款,若這部分員工在去年12月20日前已購房,那么這些累積額將不能夠以購買自住房的名義領取。“我前年買房湊夠了首付,就沒去領公積金,現在里面共有6萬多元錢呢,以后就領不了了?”市民沈先生致電本報,表示不滿。
記者查閱《暫行規定》后發現,像沈先生這類的情況可以按照“償還貸款本息”的名義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然而,《暫行規定》十四條規定:“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可提取額度不超過上月實際還貸額,且可提取額度不超過職工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這也就是說,如果沈先生每月的房貸為4000元,月繳納額1000元,他以此為名申請,每月領取必須低于1000元,而此前積累起來的6萬余元就將被一直鎖定在賬戶中。“對于我們來說,一方面要還銀行高利率房貸,另一方面自己的公積金白白放在賬戶(低息)取不出來,這樣合理嗎?”沈先生還建議,正常的房屋裝修也應納入提取范圍,而不限于該辦法里現有的建造、翻建、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