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新報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應當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