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
高溫津貼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資之中,并且要按月發放,不得按工作日發放。
用人單位不能以“級別”、“編制”等為由拒絕發放勞動者高溫費。勞動者因高溫而停工的,工資報酬仍然可以正常領取。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環境內中暑,并被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在高溫天氣里,用人單位對露天環境下的勞動者應當做好勞動防護,比如為勞動者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而此時不視為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
目前各地出臺高溫津貼文件的依據是出臺于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而且各地規定的標準不一致,比如,對于高溫津貼的發放,各地有“按月發放”和“按天發放”兩種模式。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