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日報 馮俏蕾
職員主動辭職后,跑去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導致原來公司訂單銳減,憂心忡忡的老板向“法律百事通”打來了求助電話。
余先生幾年前開了一家公司,專門從事紡織品外貿工作。公司規模不大,人也不多,加上老板還不到10人。本來生意還不錯,訂單量也穩中有升,可沒想到今年上半年,公司的訂單量卻急劇銳減,讓全公司上下都愁眉不展。余先生和手下找了很久的原因,最終鎖定,可能是公司出了“內鬼”。
“內鬼”是誰?余先生想到了剛剛辭職近1個月的沈某。“他辭職的這一個月,正好是我們公司訂單量銳減的一個月。”余先生隨后又在同行公司內打聽了起來。這一打聽,更是讓他確定了“內鬼”非沈某不可。“他竟然跳槽去了我最大的競爭對手那兒!這還有什么好說的,必然是把我們的客戶資料給帶過去了!”據了解,沈某自2006年來公司上班后,一直擔任公司外貿部經理助理,所有客戶資料,都經過他的手。“我現在強烈懷疑就是他泄露了我們的機密資料,搶走了客戶,但之前只是在他入職時和他簽訂過《員工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我能追究他的責任讓他賠償公司的相應損失嗎?”余先生打進熱線,希望律師能幫忙出個主意。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的凌為建律師認為,僅憑一紙保密協議和余先生的單方面懷疑,并不能證明沈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證據。至于損失,必須有經過會計鑒定程序取得的鑒定文件才可。“應該說,此類事件十分普遍。通過訴訟途徑來處理,面臨著取證、認定損失數額等難題,往往是耗時費力依然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
“解決此類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公司應當有健全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凌律師為有此煩惱的公司出了三個點子:第一,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訂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最好經過律師審查或起草;第二,注意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制訂;第三,注意相關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公司電腦及電子文檔必須設置并更換密碼、拆除電腦的USB接口、禁止在公司電腦上擅自下載各種軟件和安裝視頻等設備、禁止個人電腦帶進公司使用、每頁有關商業秘密的紙質文件中部必須加蓋紅色保密專用章、建立企業檔案的編制歸檔借閱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