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重慶 張晶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二審稿規定,對常規全日制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或特殊原因要求加班,延長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審稿還規定,對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同時,二審稿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上述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職工辭職時,享有哪些權益?據二審稿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立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而不是此前所規定的5天內。同時,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目前,部分用人單位為避免給職工繳納各種保險以及降低管理成本,往往不與勞動者續簽用工合同。二審稿規定,未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自合同期滿后第一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職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職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