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新聞 董小軍
職工無故遲到早退甚至長期曠工,這樣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在企業看來,對方是自動解除了與自己的勞動合同,因此也就無需作經濟上的補償,但這個看似有理的觀點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企業甚至因此輸掉了官司。
(一)
張某5年前到慈溪某電器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后來,張某因私自將企業的原材料等帶回家而受到了處罰,他因此而心生不滿,經常遲到早退,最后長期曠工。公司據此認定張某已主動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于是將其除名。去年3月,張某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門仲裁后認為,電器公司所稱張某的行為屬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上不成立,應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金6750元。電器公司對此仲裁結果表示不服,并向法院起訴。
通過法庭調查,法院了解了此案的詳細情況,并向電器公司解釋了有關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種,即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雙方協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動解除。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對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最為寬松,除了雙方有明確約定等特殊情況,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而企業如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
電器公司與張某的勞動糾紛,是由張某違反正常的勞動紀律引起的,在企業看來,張某無故長期曠工,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等于是自動解除了。但實際上,張某從未通知公司自己要辭職,因此,不能將張某的曠工行為理解為雙方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自動結束。經過法院的解釋,電器公司與張某達成了協議,電器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向張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據法院民事庭介紹,經過長期的普法宣傳,企業普遍提高和增強了遵守勞動法規的意識,與此同時,也有不少企業對一些具體的勞動法規在理解上存在著偏差甚至錯誤,這是導致勞動糾紛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特別是在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問題上,不少企業持有與慈溪這家電器公司完全相同的看法,一旦遇到職工曠工,企業便將曠工者除名,并以對方自動離職處理。民事庭的法官表示,企業有必要認真領會相應的法律知識,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上的損失。
(三)
那么,對長期曠工的職工,企業如果要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如何操作才算正確呢?民事庭的法官作了詳細的介紹: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存在曠工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職工,企業應該通過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在具體的操作中特別要做好這兩項工作:首先,提供能夠證明對方違反了相關規章制度的證據,而且要證明所違反的規章制度是為對方所明知的;第二,整個程序需公開,應向勞動者公布或者送達,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勞動者違紀違規的事實又確實無疑,解除合同的結果才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因嚴重違紀而被除名的職工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