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 陶功財
在送院搶救35個小時后,39歲的工程師劉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鄧云(化名)不愿放棄,懇求醫院為丈夫裝上呼吸機。因為鄧云的堅持,丈夫“多活了”42小時,而她沒想到的是,就是這42小時,導致丈夫最終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失去了索賠的希望(2月17日《新快報》)。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也就是說,工程師劉海因為“多活了”42小時,而失去了認定工傷的機會。
其實,“48小時”的工傷認定標準是一種誤讀。我們不妨深究一下這條規定,職工認定工傷的條件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顯然,“或者”的語句是“二選一”,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便可認定為工傷。但現實情況是,一些單位和企業出于少賠錢的目的,將此條規定誤讀了,認為兩個條件都要滿足才能認定為工傷,如此一來,“48小時”也成了認定工傷的一道坎,成為很多傷心家庭的又一遭傷心事。
此外,“48小時”的標準也不太符合常理。眾所周知,每個地方的醫療水平、搶救方式都有所不同,甚至不同醫生以及不同的患者都有所差別,將工傷認定固定在某一個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更何況,我國尚未出臺腦死亡的具體標準,患者是否死亡其實也是大有文章可做。顯然,單位和企業與醫院協議,將患者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之外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而家屬明知尚可搶救,卻為了“保工傷”而放棄也是可能的。
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本意,是為了對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進行補償,是值得肯定的。但“48小時”的標準不僅僅是一種誤讀,更是一種不合理的表現。因此,相關部門要盡快調整工傷的認定和賠償等問題,一方面糾正一些單位、企業的錯誤做法;另一方面要認真將認定標準和條件,賠償標準等問題厘清,保證合理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