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趙新政
“工錢不能不要,告錯了對象可以重來。我相信再次告狀,一定能討回應得的報酬和其他合法權益。”昨天,拿到法院終審判決的小李告訴記者,他將按勞動爭議的法定程序處理他與雇主之間的糾紛。在向仲裁機構遞交申訴書的同時,他也把申訴的對象轉換成公司,并追加了工資補償、社會保險等項目。
做工半年欠薪三千 告錯對象法院駁回
2009年12月5日,小李受老孫雇請到其飯店做拉面工,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工資1800元。由于飯店效益不好,小李從未如數領取過全額工資,至其半年后離開時,尚有3000元工資未拿到手。
雖然小李知道老孫正在經營的店是一家全國知名的連鎖店,老孫只是個承包商,但本著給誰干活跟誰要錢的原則,小李還是把老孫告到了法院。
然而,一審法院的判決讓小李感到很意外,法院認定其與老孫不存在勞務關系,小李于是提起了上訴。但二審法院審理后,依然裁定予以駁回,維持原審裁定。
勞動爭議別于勞務 程序無誤方保公正
為老孫做了半年工,卻沒弄清老孫是不是老板,小李十分懊惱。他認為:雖然該飯店屬于公司所有,但作為雇員的他對此不知情,其直接受雇于老孫,雙方對勞務報酬又進行了約定,在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情況下,就自然形成了合法的勞務合同關系。因此,他付出了勞務,老孫就應支付勞動報酬。
經過打官司,老孫也明白了一些法律規定。他說:“我雖然是通過租賃從公司取得飯店經營權,但始終是以公司的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的。我的身份應該是公司工作人員,我雇傭小李屬于職務行為。”
勞動勞務難以定性 該誰付錢認識不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王輝法官認為,法院駁回小李以老孫為訴訟對象的訴請是正確的。
首先,該公司系小李的用人單位,且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其理由是該公司將其飯店承包給自然人老孫,不是老孫是否是公司內部職工,只要他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管理,其行為就代表公司,包括雇傭員工等。
其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該通知,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上述條件,雙方就有勞動法律關系,受勞動法調整。
本案中,小李雖與公司沒簽訂任何合同,但其所提供的勞動屬于公司業務的一部分。雖然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未直接適用于小李,但小李必須遵照執行、聽從老孫的工作安排,該飯店的工作制度應視為公司規章制度的一部分。公司雖未直接向小李支付工資,但向老孫支付了勞動報酬,由此應認定小李與公司之間為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小李未經仲裁直接起訴,不僅有違法定審理程序,法院也不宜追加公司為被告,判決公司與老孫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不宜維護小李的權益。相反,小李依法定程序辦事,通過勞動仲裁維權,就對自己非常有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