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
勞權周刊:我是企業一名人事主管。最近我們和一批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書,但簽訂之后,我們沒有發給員工一份,想統一保管,請問這樣可以嗎?另外,雖然最近社保新政出臺,但有一些員工卻提出,不繳社保發現金他們也愿意。那我們能與他們作這樣的約定嗎?
針對你的問題答復兩點: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包括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法律規定均要求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若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知道,現在好多單位有保管職工勞動合同書的“習慣”,目的各不相同,但不管怎樣,這顯然不是個好習慣。
第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不得通過約定的方式剝奪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保險權利。《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更是進一步從立法上明確了勞動者享有的保險權利是一項絕對權利,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即便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真實合意也不能規避這一強制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的項目、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和標準等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因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賠償。
這里也應提醒勞動者,千萬不要貪圖眼前利益而同意單位以現金方式代替社保費,包括同意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這樣與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相比,記入個人賬戶的費用相對較少,勞動者未來享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當然減少。同樣需要提醒單位的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以現金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是無效的,不能企圖通過這種方法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一旦爭議發生,單位不僅要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報銷醫療費等,還有可能被有關行政部門追繳滯納金和罰款,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