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 作者: 徐恬
本市(深圳市)戶籍員工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下線”為什么調低了?勞務工能否在深圳延遲繳費、延遲退休?市法制辦日前在其網站公布了《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昨天記者就參保人關心的問題采訪了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
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提高3個百分點
條例修改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職工繳費工資的21%,其中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3%繳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變,用人單位繳納比例提高了3個百分點。此外,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職工繳費工資的1%,由用人單位繳納。
實行“雙繳費基數”避免企業少繳費
目前職工和用人單位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統一的,是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但目前有部分企業存在少繳費的情況,即沒有以職工的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而是按照“下線”,即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繳費,損害了職工的利益。
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修改后,將避免用人單位少繳費。因為職工和用人單位實行“雙繳費基數”,一個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繳費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3%上繳。
另一個繳費基數是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職工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繳費基數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計征養老保險費。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說,這就意味著如果職工個人少繳養老保險費,則由員工個人承擔少繳的責任。
戶籍和非戶籍人員繳費“下線”統一
目前我市戶籍人員繳費工資的“下線”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非本市戶籍職工的繳費工資的“下線”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條例修改后,戶籍和非戶籍人員繳費“下線”統一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同時,本市戶籍員工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下線”調低了,從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調整至40%。這是由于如果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來計算,“下線”約為2400元,相當于我市最低工資的2倍左右。經過調查,我市相當多職工的月實際工資達不到2400元,卻要按照2400元來繳費,對于低收入群體來說,負擔比較重。
延繳延退人群范圍擴大
此次條例修改增加了一條: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或在本市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夠15年的,可按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標準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
據了解,目前我市的政策僅限本市戶籍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延繳延退。條例修改后,其適用范圍需要擴大至繳費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員工,即在深圳繳費滿1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勞務工,有望在深延遲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