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廣州1月24日電 (特派記者 第五燕燕 任琦 葉志衛) “有些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刻意地片面解讀法規,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這完全背離了設定加班工資的初衷。”來自深圳市總工會的李少梅委員今年帶來的提案直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有漏洞,該改改了!”
“有些用人單位對條例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理解執行的重點放在了‘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上,在勞動合同中將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約定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將其他與勞動者職業技能、職位、工齡等相聯系的、本屬于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工資,通過設定法規規定以外的工資項目,人為排除在約定范圍之外,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這完全背離了設定加班工資的初衷。”李少梅說。
李少梅算了一筆賬:假如A員工的基本工資為1500元,按月計發的工資性補貼為800元,工資總額為2300元。那么平均每小時工資就應是2300÷21.75÷8=13.24元/小時,應發加班工資(2300÷21.75÷8)×1.5=19.87元/小時。但實際上有些企業以1500元為加班基數發放加班工資,結果僅有12.9元/小時。
“這大大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對此,李少梅建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要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做出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規定按月發放的工資都要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體現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