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一網 劫貧濟富無天理
“2010年12月1號起,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深圳人多年的公積金制度“缺位”即將成為歷史。”各種報道和鋪天蓋地的渲染卻讓我——一個處于深圳最底層卻不曾放棄努力,依然默默為這個城市貢獻著青春和熱血的深圳戶籍人士在這個溫暖的冬天感到無比心寒。一個遲來了十八年的,本以為應該會更加成熟和健全的公積金制度,在呼聲和盼望中揭開了它的面紗,露出的不是曙光和溫暖,確實猙獰與兇殘。
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公積金是一種國家支持的社會互助基金,意圖通過金融互助方式提高繳存公積金者的購房支付能力。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超過2萬億元。
制度設置的初衷和愿景,不可能謂之不好,然而,隨著近年來有關“公積金沉積”“公積金存進去容易取出來難”“公積金使用范圍太窄”等問題頻頻見報,“眾多專家學者提出公積金是否在今天的形勢下是否還能擔當得起社會互助,抑或根本是劫貧濟富的做法”的質疑聲,使得我們不得不對現有公積金制度進行反思和調整。而深圳,這個號稱走在改革發展前沿的現代化城市,在醞釀了18年之后拋出的這個公積金管理辦法,在我們這些普通底層大眾看來,卻更像是一個毫無誠意的搪塞手段,一個讓我們倍感無奈的“工資強拆”。
首先,深圳公積金制度名義上是社會互助,實質上卻是窮人交錢幫富人買房。在實際操作中,制度的初衷必然不能落實,底層人民只有交錢讓富有的人用其來買房的份,而面對現在高達三成的首付和節節攀升不見回落的深圳房價面前,依舊是望洋興嘆、無能為力。有余力的人(包括深戶與非深戶)可以低于銀行利息的的利率通過公積金實現買房。而這樣勢必起到助推房價的效果,結果是生活在底層的民眾更加難以承受高企的房價,從而使該制度設立的初衷流于美好的假設空想。
其次,深圳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了企業和個人的繳存比例,按照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繳存基數的5%,不得高于繳存基數的20%。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一次。”也許占工資5 % —20 % 的的比例在政策制定者的眼里算不上什么大問題。但以2010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的1100人民幣/月和2009年深圳平均工資3894元/月的標準來看,強制繳存的公積金比例過大,對深圳底層群眾的日常生活無疑會造成巨大影響。以深圳某企業13 % 的繳存比例和3100元每月的的工資計算,減去各種稅費和高達403人民幣/月的住房公積金以后,該企業員工每月可支配的工資便只有不到2300元。以這樣的工資水平卻來應付居高不下的深圳物價和只升不降的房價,試問,住房公積金制度究竟是在哪一點上實現了它最初的目的。難道對于不需要購房或不打算買房的深圳職工,他們沒有理由沒有權力拒絕參與到這樣互助資金當中嗎?把自己辛苦賺來的錢用于自己更需要的支出,例如食品、醫療、交通等方面,就不能得到支持與理解嗎?
再次,公積金提取范圍之狹窄,提取難度之大的問題由來有之。而根據深圳相關的規定“租房必須提供租賃合同,必須是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合同或與單位簽訂的公房租賃合同。”也就是說,只有房東到房管部門納稅備案,才可以作為提取公積金的憑證。而按照10 % 的納稅比例來計算,1000元的月租需支付100元稅金。租客與房東都不愿意承擔這筆“額外”的支出,因此能主動備案的少而又少,收入不高的深圳居民多數由于經濟原因,在租房的地理位置上都會有相當程度的顧慮,上班交通方便,離工作地點不太遠的農民房無疑是他們的首選。而繳納了公積金又無法將它提取出來用以支付房租,這筆錢就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閑置”資金。大大加重了我們底層群眾的生活負擔!!請問高高在上的制度設定者們,你們了解嗎!
最后,可支配收入由于公積金的出現而銳減,造成底層人民生活質量的嚴重下降,的從大的方面看來,與國家現在一直強調的擴大內需,“讓人民活得更有尊嚴”的提法完全背道而馳。公積金中心對于“民眾是否有權停止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說法給予的答復是——繳存公積金是國家法規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那么我想請問,在此之前,非深戶籍的員工也不用繳納房公積金,企業更不會主動為其繳納,當時這項義務又落實到哪去了?!
我想,住房公積金之所以出現,是為了解決當時存在的問題。而這樣一個好的制度,難道非要建立在另外一群人的利益受損之上嗎?難道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我們不是刁民,我們沒有抗法,我們只是想好好地,在這個城市生存下去,請放我們一條生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