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稱落聘后被調崗降薪 不服從又被解約
仲裁裁決公司做法無依據 應繼續履行合同
單位回應此事復雜正處理 不方便接受采訪
“落聘就是落聘,咋就成不勝任工作了呢。”上周,高峰侖向記者反映了他的遭遇。他曾任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證券公司”)總裁辦公室資產部經理,與公司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高峰侖說,去年,公司改革后,由于連續兩次競聘落選,他不但被調整到了與之前工作毫不相干的經紀業務營銷中心工作,工資也由之前的每月1.5萬元降至每月3800元。在其拒絕調整后,公司又借口其曠工與之解除了勞動合同。之后,公司雖經仲裁委裁決繼續履行合同,可仍然堅持要變更勞動合同。
隨后,記者就其所述情況采訪了民族證券公司相關負責人,并就相關法律問題咨詢了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彭碩。
員工反映:兩次落聘被指不勝任 崗位被調工資被降低
“單位借口優化調整,推行直聘及競聘模式,期間我兩次落聘,他們竟然說我不勝任工作,單方給我調了崗,我不同意,之后他們又借口我曠工解除了勞動合同。”在和記者的通話中,高峰侖語氣中透著困惑,“他們怎么能這樣做呢?”
高峰侖稱,他于1992年1月調入民族證券公司工作。2011年3月2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他擔任民族證券公司總裁辦公室資產部經理一職,月工資1.5萬元。
2012年5月中旬,民族證券公司下發了《總部員工優化調整實施方案》和《總部員工調崗安置辦法》等文件,對總部員工全面推行直聘及競聘模式,實施優化調整。高峰侖連續兩次競聘,均落聘。
2012年6月初,民族證券公司致函高峰侖,內容為“鑒于你在兩次崗位聘任中落聘,屬于不勝任本員工作,所以請你于7月5日前到經紀業務營銷中心報到,逾期未到,即視為曠工”。自2012年7月起,單位將其工資由每月1.5萬元調整至每月3800元。
“2012年6月底,我將公司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高峰侖說,“2012年11月23日,仲裁委向我送達了裁決書,裁決公司繼續履行2011年3月2日我們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高峰侖說,裁決書送達后,他和公司雙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他數次要求民族證券公司履行裁決內容,但對方卻告知他必須先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即工作內容在綜合管理部部門物業管理崗位工作,月工資標準為3800元。
“我不同意簽署,公司竟然以曠工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高峰侖告訴記者,“2013年4月11日,公司作出自2013年2月1日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決定并向其送達了書面《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無奈,高峰侖只得再次將證券公司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回應:此案情況比較復雜 目前不便接受采訪
1月8日上午,記者撥通了民族證券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王女士的電話,在確認對方的身份后,記者表示想就高峰侖被調崗降薪及解除勞動合同一事進行采訪。王女士稱,她正在開會,讓記者下午晚些時候再打過去。當天下午,王女士則改口稱,此事比較復雜,請記者聯系公司內部專門處理對外宣傳業務的部門。并將該部門負責人王先生的電話提供給了記者。
1月9日上午,記者根據王女士提供的號碼兩次撥打了負責此事的王先生的手機,撥通后均無人接聽。當天下午17時05分,記者再次撥打王先生的手機。接通電話后,王先生說:“這個事,我們雙方正在通過仲裁解決,在仲裁結果出來之前,我們不便接受采訪。”委婉地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專家點評:落聘不等于不勝任工作 單位單方調崗降薪無依據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
本案中,根據證券公司施行的總部員工優化調整工作,高峰侖雖在競聘中落聘,但其并不屬于不能勝任工作的范疇,且證券公司所進行的此工作亦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故在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形下,證券公司以高峰侖在兩次崗位聘任中落聘,屬于不勝任工作為由調整其所在崗位,缺乏法律依據,證券公司的行為不應受到法律支持。
綜上,之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證券公司繼續履行2011年3月2日與高峰侖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裁決是有法律依據的。
本報記者 周衛法
來源:《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