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 陳墨
因為“隱蔽用工”事件,已然被推上風口浪尖的家樂福,這次不知道會以何種方式著陸?
根據經驗判斷,無論如何,家樂福著陸方式都不會很好看。因為媒體報道已經通過中法兩國類似情況對比,暗指家樂福在兩個國家執行不同標準。
家樂福并不是該事件中除勞動者之外的惟一當事人。之所以相關報道把“家樂福”放在標題中,并因此成功登上網站首頁,無非因為作為全球知名企業的家樂福,其問題更容易引起關注。
但是,我們如果只對“家樂福會不會摔得很難看”感興趣,就會忽略掉更多東西。
“隱蔽用工”事件,邏輯雖然略顯復雜,但并不模糊:當事人盛玉,與南方人才簽訂勞動合同;南方人才根據勞務派遣合同,將盛玉派到威萊公司工作;威萊公司又根據《廠商促銷員協議》,將盛玉派到家樂福做威萊公司產品促銷工作;在家樂福工作期間,盛玉因懷孕而被家樂福辭退;被退回威萊公司后,威萊公司要求盛玉“要么打掉孩子,要么生完孩子再回來上班”;盛玉不接受威萊的條件,南方人才據此認為,這算是盛玉主動與南方人才解除合同,南方人才不承擔責任。
在這個鏈條中,盛玉作為勞動者的權利,被幾家公司“依法”或在法律邊緣游走之際剝奪殆盡。
家樂福既是盛玉的實際工作所在地,又是第一個推卸責任的單位。與此同時,家樂福憑借商業資本優勢,向包括威萊公司在內的供應商,收取促銷費、進場費、年節費、管理費,通過與供應商簽訂《廠商促銷員協議》,收取各種相關費用,剝削促銷員勞動……至少在道德上,家樂福脫不了干系。
不過,把本來就有道德原罪的資本,放在道德審判臺上,意義并不大。
回到前面的邏輯,可以看出來,盛玉的權益,是在南方人才和威萊公司的派遣關系中,開始失去保障的。
據報道,2007年8月底,盛玉通過威萊公司面試而成為該公司銷售員;2008年1月,盛玉與南方人才(而不是威萊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8年3月,盛玉被威萊公司派到家樂福做促銷員。
這是個混亂的次序:勞務派遣單位(南方人才)尚未與勞動者(盛玉)確立勞動關系——顯然,與用工單位就該勞動者的勞務派遣關系更未形成——用工單位便對勞動者面試,并予以錄用。即便盛玉在面試合格后的四個多月內確未與威萊公司發生勞動關系,也不能證明南方人才與威萊公司無違法嫌疑。
2008年1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家樂福辭退盛玉是在2009年5月。在此之前,南方人才是否與盛玉續簽了勞動合同?是否與威萊公司續簽(假定曾經簽過)了勞務派遣合同?都不得而知。
如果這些問題尚無答案,倒沒必要首先把矛頭對著家樂福。
還有,威萊公司與家樂福的促銷員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屬于勞務派遣關系?如果屬于,則證明威萊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的規定;如果不屬于,則家樂福的行為并無法律可以規范。
充其量,家樂福只是受益于法律體系的不完善。真正應該對盛玉承擔責任的,無疑是南方人才、威萊公司,和法律規定本身。
一定要說法律之外的問題,恐怕得想想眼下中國嚴峻的就業形勢。正因為就業不容易,才使盛玉難逃權利被剝奪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