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
近些年來,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勞動爭議訴訟呈現“大爆炸”趨勢。其中的一些訴訟也反映出維權方式不夠理性等問題,有關人士指出,這容易造成法律法規對勞動者保護性目的的落空,不利于社會管理的良性發展。
現 狀
非理性維權屢見不鮮
“我在新華書店買了很多法律方面的書,我都學習過了,你們是不對的!”這是吳某出庭時必講的一句話。
吳某是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汀保衲34歲,來自湖南。2007年7月,吳某進入上海一家電器公司擔任車床工,工資為計件制。2008年1月,吳某因母親生病向公司請假,孰料公司不予批準,吳某為此提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后公司與吳某將工資結清。幾個月后,吳某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部分支持了吳某的訴請,判決公司為吳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的綜合保險費,支付吳某病假工資、加班工資等1500多元。
這一次訴訟讓吳某嘗到了“甜頭”。
此后兩年間,吳某先后將八家公司訴至浦東法院。八家小公司皆因存在用工漏洞被吳某“瞄上”,吳某握有證據后立即激怒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將其辭退,緊接著便提起訴訟。
據了解,吳某在八家公司的平均在職時間為兩個月,最短也就一兩天而已。這八起訴訟中僅有三起因被告公司同意調解支付了吳某3000元賠償金,其他四起皆以吳某敗訴而終,還有一起尚在審理中。
承辦法官坦言,自認為已經“精通”勞動法的吳某其實對于法律一知半解,對于各種司法解釋的適用情況更是非常懵懂。
除了自身“維權”之外,吳某因收費低廉又有維權勝訴的經驗,因此經常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為其他工友代理訴訟。
據調查,與吳某類似的“維權斗士”不在少數。
浦東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波認為,類似吳某這樣的維權一方面是勞動者維權意識高漲的標志,有利于督促企業不斷加強用工管理規范。但同時也有許多弊端,容易造成法律法規對勞動者保護性目的的落空,不利于社會管理的良性發展,同時各種非理性的訴訟推動了近些年來的勞動爭議“大爆炸”。
分 析
社會層面是重要原因
為何勞動者非理性維權的現象屢見不鮮?
毫無疑問,目前企業用工不規范的現象較為普遍,許多成立時間短、員工人數少的中小企業,特別是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缺乏應有的企業制度和管理經驗積累,往往存在諸多不規范用工行為,如不簽勞動合同、拖欠勞動者工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規范、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據統計,浦東法院2009年共判決1039件勞動爭議案件,其中73.4%的案件一審結果是勞動者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其中,勞動者全部勝訴的占31.64%,部分勝訴的占41.77%,該院勞動者的高勝訴率折射出當今企業用工不規范現象的普遍性,企業在用工管理上的漏洞使得吳某這類訴訟者有機可乘。
另一方面,收費低廉的職業公民代理人和律師風險代理是引發勞動者非理性訴訟的另一個重要推手。
浦東法院2010年發布的一份審判白皮書中披露,目前勞動爭議專業代理人才缺失的矛盾日益凸現,這就成為催生職業公民代理以及律師風險代理的土壤。
據了解,這類代理人中有相當一部分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但由于收費低廉并隨意承諾,很容易取得勞動者信任。其中有個別代理人經常在仲裁庭及法庭上出言不遜、漫天要價、拒絕調解。一旦敗訴,則將責任推給政府和法院。
還有一些律師與勞動者簽訂所謂的“風險代理合同”,誘導勞動者提出不合理的過高訴訟請求,約定勝訴即按照高比例收取代理費,讓原本開一次庭就能解決的小案,最后可能演化成大案、難案。
此外,訴訟費緩、減、免制度已經讓勞動者的訴訟費用降至最低,浦東法院更是出臺了免收案件受理費的利民政策。遇有勞動糾紛,勞動者在用司法手段維權時無需過多顧慮訴訟的經濟成本,也很少考慮可以減收訴訟費的調解或者撤訴。
俞波指出,非法代理行為擾亂了勞動爭議代理市場的正常執業秩序,更是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職業公民代理人的行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勞動者自身心態也是一個重要方面,不夠理性可能會使他們要價過高,而正常的判決結果往往遠低于高額訴請”,浦東法院民一庭法官童蕾告訴記者,“一旦判決結果與其心理期望出現偏差,在勞資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矛盾擴大化!
維權 選擇最優途徑
據統計,浦東法院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3906件,其中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糾紛達到56批644件。而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還有很多其他的權利救濟方式可以采用。
記者調查發現,從最傳統的勞動監察、仲裁、訴訟,到人民調解、支付令、先予執行、一裁終局等,勞動者權利救濟的途徑不斷增加,選擇的范圍逐漸擴大,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擇優選擇。
浦東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波向記者介紹了五種救濟途徑。
途徑一:協商。
協商方式優點在于省時、省力、省錢,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消除爭議。除了個人協商外,目前浦東新區設有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職工可以利用該平臺增進勞資互信、促進糾紛解決。
此外,勞動者還應積極投身工會,依托工會力量與資方進行交涉。工會組織除了事后協助以外,還可以通過事前介入,比如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等維護職工權益。
途徑二:調解。
在浦東新區范圍內,當事人可以通過新區38個街鎮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辦公室、法院與仲裁院合作設立的訴前調解工作站、浦東法院訴調對接中心進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辦公室調解后出具的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途徑三:一裁終局與先予執行。
調解仲裁法給勞動者提供了兩種新的維權途徑:一裁終局與先予執行。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且仲裁裁決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有權依據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先予執行制度設計立足對貧困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關注,對于上述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的,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途徑四: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借鑒了我國民訴法中傳統的支付令制度,被欠薪者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來追索工資,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
調解仲裁法亦規定,當事人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但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即用人單位拖欠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明確、金額確定,同時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二是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如果單位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途徑五:監察舉報投訴。
近些年來,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勞動爭議訴訟呈現“大爆炸”趨勢。其中的一些訴訟也反映出維權方式不夠理性等問題,有關人士指出,這容易造成法律法規對勞動者保護性目的的落空,不利于社會管理的良性發展。
現 狀
非理性維權屢見不鮮
“我在新華書店買了很多法律方面的書,我都學習過了,你們是不對的!”這是吳某出庭時必講的一句話。
吳某是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汀,今年34歲,來自湖南。2007年7月,吳某進入上海一家電器公司擔任車床工,工資為計件制。2008年1月,吳某因母親生病向公司請假,孰料公司不予批準,吳某為此提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后公司與吳某將工資結清。幾個月后,吳某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部分支持了吳某的訴請,判決公司為吳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的綜合保險費,支付吳某病假工資、加班工資等1500多元。
這一次訴訟讓吳某嘗到了“甜頭”。
此后兩年間,吳某先后將八家公司訴至浦東法院。八家小公司皆因存在用工漏洞被吳某“瞄上”,吳某握有證據后立即激怒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將其辭退,緊接著便提起訴訟。
據了解,吳某在八家公司的平均在職時間為兩個月,最短也就一兩天而已。這八起訴訟中僅有三起因被告公司同意調解支付了吳某3000元賠償金,其他四起皆以吳某敗訴而終,還有一起尚在審理中。
承辦法官坦言,自認為已經“精通”勞動法的吳某其實對于法律一知半解,對于各種司法解釋的適用情況更是非常懵懂。
除了自身“維權”之外,吳某因收費低廉又有維權勝訴的經驗,因此經常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為其他工友代理訴訟。
據調查,與吳某類似的“維權斗士”不在少數。
浦東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波認為,類似吳某這樣的維權一方面是勞動者維權意識高漲的標志,有利于督促企業不斷加強用工管理規范。但同時也有許多弊端,容易造成法律法規對勞動者保護性目的的落空,不利于社會管理的良性發展,同時各種非理性的訴訟推動了近些年來的勞動爭議“大爆炸”。
分 析
社會層面是重要原因
為何勞動者非理性維權的現象屢見不鮮?
毫無疑問,目前企業用工不規范的現象較為普遍,許多成立時間短、員工人數少的中小企業,特別是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缺乏應有的企業制度和管理經驗積累,往往存在諸多不規范用工行為,如不簽勞動合同、拖欠勞動者工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規范、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據統計,浦東法院2009年共判決1039件勞動爭議案件,其中73.4%的案件一審結果是勞動者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其中,勞動者全部勝訴的占31.64%,部分勝訴的占41.77%,該院勞動者的高勝訴率折射出當今企業用工不規范現象的普遍性,企業在用工管理上的漏洞使得吳某這類訴訟者有機可乘。
另一方面,收費低廉的職業公民代理人和律師風險代理是引發勞動者非理性訴訟的另一個重要推手。
浦東法院2010年發布的一份審判白皮書中披露,目前勞動爭議專業代理人才缺失的矛盾日益凸現,這就成為催生職業公民代理以及律師風險代理的土壤。
據了解,這類代理人中有相當一部分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但由于收費低廉并隨意承諾,很容易取得勞動者信任。其中有個別代理人經常在仲裁庭及法庭上出言不遜、漫天要價、拒絕調解。一旦敗訴,則將責任推給政府和法院。
還有一些律師與勞動者簽訂所謂的“風險代理合同”,誘導勞動者提出不合理的過高訴訟請求,約定勝訴即按照高比例收取代理費,讓原本開一次庭就能解決的小案,最后可能演化成大案、難案。
此外,訴訟費緩、減、免制度已經讓勞動者的訴訟費用降至最低,浦東法院更是出臺了免收案件受理費的利民政策。遇有勞動糾紛,勞動者在用司法手段維權時無需過多顧慮訴訟的經濟成本,也很少考慮可以減收訴訟費的調解或者撤訴。
俞波指出,非法代理行為擾亂了勞動爭議代理市場的正常執業秩序,更是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職業公民代理人的行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勞動者自身心態也是一個重要方面,不夠理性可能會使他們要價過高,而正常的判決結果往往遠低于高額訴請”,浦東法院民一庭法官童蕾告訴記者,“一旦判決結果與其心理期望出現偏差,在勞資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矛盾擴大化!
維權 選擇最優途徑
據統計,浦東法院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3906件,其中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糾紛達到56批644件。而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還有很多其他的權利救濟方式可以采用。
記者調查發現,從最傳統的勞動監察、仲裁、訴訟,到人民調解、支付令、先予執行、一裁終局等,勞動者權利救濟的途徑不斷增加,選擇的范圍逐漸擴大,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擇優選擇。
浦東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波向記者介紹了五種救濟途徑。
途徑一:協商。
協商方式優點在于省時、省力、省錢,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消除爭議。除了個人協商外,目前浦東新區設有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職工可以利用該平臺增進勞資互信、促進糾紛解決。
此外,勞動者還應積極投身工會,依托工會力量與資方進行交涉。工會組織除了事后協助以外,還可以通過事前介入,比如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等維護職工權益。
途徑二:調解。
在浦東新區范圍內,當事人可以通過新區38個街鎮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辦公室、法院與仲裁院合作設立的訴前調解工作站、浦東法院訴調對接中心進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辦公室調解后出具的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途徑三:一裁終局與先予執行。
調解仲裁法給勞動者提供了兩種新的維權途徑:一裁終局與先予執行。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且仲裁裁決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有權依據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先予執行制度設計立足對貧困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關注,對于上述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的,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途徑四: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借鑒了我國民訴法中傳統的支付令制度,被欠薪者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來追索工資,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
調解仲裁法亦規定,當事人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但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即用人單位拖欠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明確、金額確定,同時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二是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如果單位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途徑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者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此外,目前浦東新區欠薪保障金墊付申請協助工作主要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具體負責。對因欠薪引發群體性勞資矛盾且用人單位無力支付欠薪的,勞動者可以向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申請由欠薪保障金先行墊付。
俞波認為,降低訴訟成本,縮短救濟周期是勞動者選擇救濟途徑的根本出發點,勞動者應正確理解運用法律,提高依法維權意識以及技巧,尋找到最優的途徑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此外,目前浦東新區欠薪保障金墊付申請協助工作主要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具體負責。對因欠薪引發群體性勞資矛盾且用人單位無力支付欠薪的,勞動者可以向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申請由欠薪保障金先行墊付。
俞波認為,降低訴訟成本,縮短救濟周期是勞動者選擇救濟途徑的根本出發點,勞動者應正確理解運用法律,提高依法維權意識以及技巧,尋找到最優的途徑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